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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5.10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陳世敏撰】

 

聽證會結束了,對我這個學術界代表而言,好像工作才要開始。答應參與,真有點悔不當初。但,「中視、中天申請負責人變更案」畢竟也是傳播學界的大事,無法逃避。第二天中時的報導引述我的談話,形式上沒有錯,意思卻錯了,我不得去信更正。

 

多年來跟媒體投書打交道,當然都與媒體批評有關,無一次不遭到刪節淡化的對待,這次也不例外。中時和聯合兩報都惡質,相信媒改社的朋友也有類似的遭遇。

 

聽證會上頗多從「量」的觀點分析中時集團並未逾越公平法、消保法有關市場獨佔或壟斷的規定,所以「沒有不同意的理由」。我也說了「從公司法和廣電法對公司負責人的積極或消息規定來看,(申請負責人變更案)主管單位沒有不同意的理由」。

 

但我認為這樣處理是不對的, 不能採用經濟部、公平會、消保會的見解。即使從公司法來看本案顯然屬於「關係企業」(公司法用語)的經營權轉移(俗稱購併或併購), 根本不是一般公司經常性的負責人變更案, 如負責人職務變動、辭職、死亡等。

 

本案的重點應屬於傳媒專業的範疇,所涉及的, 應是公司購併之後對於新聞和言論多樣性的影響之類屬於「質」的問題。從傳媒專業,不從一般商業規律來看,問題就嚴重了。為權責單位依據相關規定沒有不同意的理由,但我認為一般的決定(公司法、公平法、消保法)是離題的。中時的報導,剛好跟我的意思相反。

 

如何從傳媒專業尋找解套,確實有其困難, 因為是新案例(其實不新了,兩年前第一屆NCC曾同意「榮麗公司」合併「三中」), 缺乏相關法律。我特別強調(無論NCC如何決定),對維護傳媒產業結構和內容的多樣性, 應懸為傳媒義理的最高目標。

 

接下來我把中時的報導、我的更正請求、中時論壇登出的「迴響」、我在NCC聽證會的正式意見書(口頭發言之後所整理),一併PO在這裡,不是想要什麼「還原真相」, 而是想表達本案的專業考量,似乎被一般行政程序稀釋了, 怪不得利害關係人中時, 一直在誤導NCC 說這是「單純的公司負責人變更案」, 而隱匿了一樁重大的跨媒體購併案----姑且不論旺旺集團在聽證會會場一再質疑社會(NCC與學術界)為何一直在排斥一位「富爸爸」進入傳媒產業。其態度之猖狂、意識型態之尖銳(「旺旺愛台灣」、「外界對旺旺的不實攻擊」), 令人印象深刻。

中時刊出的投書,可以看出中時編輯部如何淡化對中時的批評。文末我想補充若干關鍵而迄今未經討論的相關議題。

 

壹,中時5/9日的報導摘錄, 標題「中視董監變更聽證頻道案NCC審查勿無限上綱」

 

學者:應避免言論市場單一化效應

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莊春發認為,表面上看來,多角化經營對個別業者是有利的,但除了經濟利益外,跨媒體經營在市場競爭上,將會產生如言論市場單一化的負面效應。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陳世敏則認為,媒體本身就具有雙面性格,既要考量專業又要兼顧商業營利,跨媒體經營對言論市場造成的壟斷,實際影響很難評估,雖然法律並無規定相關法令,但該變更案沒有不同意的理由。

 

政府機關代表公平交易委員會則表示,中時大股東榮麗投資,三年前就已取得中視,旺旺集團入主榮麗後,中視、中時、中天在媒體市場,「並沒有對市場產生增減效果」,三中營收占媒體總營收比重,也沒有違反公平法「四分之一的結合行為申報門檻」。

 

消保會:希望媒體恪盡社會責任

行政院消保會組長劉清芳表示,旺旺購買中時媒體集團,並未造成收視頻道的減少,也沒有導致消費者收視選擇權受損,至於節目內容是否受消費者歡迎,這屬於市場機制範疇,但希望媒體恪盡社會責任。

 

貳,中時刊出我的投書, 標題為編者所加

響-擔憂跨媒體經營的問題

•    2009-05-10

•    中國時報

•    【陳世敏/北市(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

 

貴報昨天的新聞「中視董監變更聽證頻道案NCC審查勿無限上綱」,引用本人的部分發言,因略去上下文,致意義大變,本人更正如次。

 

一、我一開始就表明本案不是「單純的中視、中天負責人變更案」而是跨媒體經營權轉移案,涉及經濟部等其他權責機關。談負責人變更,顯然與此次公聽會的題旨不符,我自然沒有立場就同意或不同意負責人變更一事表示意見,只能談跨媒體經營的相關問題。

 

二、沒有不合規定不一定就是正當的。就媒體專業而言,跨媒體經營的問題點,在於如何維持媒體內容和媒體產業結構的多樣性。這一點,觀察中時集團在合併中視、中天之後的表現,已經開始出現內容多元性降低、為經營「綜效」而產生可能涉及不當競爭的諸般跡象。這些影響短期內很難評估,但這是學術界最感憂心之處。

 

三、我在結論中主張NCC的未來政策,應在兼顧媒體匯流的思維下,減少日常的內容監理管制,創造一個以自律為主軸的媒體產業文化。我主張在媒體匯流時代,媒體的管理應由「管制」走向「競爭」,其前提是:這樣的傳媒政策能夠創造更大的產業結構多樣性和內容多樣性。

 

四、我的以上意見屬於學理分析,不涉及利害關係人所關心的申請負責人變更案「同意或不同意」具體事項。

 

參,我的投書原文,信件標題為「投書

陳世敏 (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

 

貴報昨天的新聞「中視董監變更聽證頻道案  NCC審查勿無限上綱」一文,引用本人的部分發言,因略去上下文,致意義大變,恐引起誤解。請按新聞專業的規矩,容許本人使用貴報篇幅,更正如次。

 

報導中引述我的話說:「跨媒體經營對言論市場造成的壟斷,實際影響很難評估,雖然法律並無規定相關法令,但該案變更沒有不同意的理由」。

 

說明:本人確實說了類似的話,提到公司法、廣電法有關媒體負責人資格的形式規定,看不出有不符合規定之處,所以才說「變更案沒有不同意的理由」。

 

我只是分析本案其他權責機關(經濟部、公平會、消保會)可能的反應,會導致負責人變更案「沒有不同意的理由」。我個人完全沒有這個意思。

 

一,我一開始就表明本案不是「單純的中視、中天負責人變更案」而是跨媒體

經營權轉移案,涉及經濟部等其他權責機關。談負責人變更,顯然與此次公聽會的題旨不符,我自然沒有立場就同意或不同意負責人變更一事表示意見,只能談跨媒體經營的相關問題。正如我的憂慮,根據貴報同一則新聞的報導後段,其他權責單位都視媒體為一般商業,不認為本案有不合規定之處。

 

二,沒有不合規定不一定就是正當的。就媒體專業而言,跨媒體經營問題的

重點,在於如何維持媒體內容和媒體產業結構的多樣性。這一點,觀察中時集團在合併中視、中天之後的表現,已經開始出現內容多元性降低、為經營「綜效」而產生可能涉及不當競爭的諸般跡象。這些影響短期內很難評估,但這是學術界最感憂心之處。

 

三,我在結論中主張NCC的未來政策,應在兼顧媒體匯流的思維下,減少日常的內容監理管制,創造一個以自律為主軸的媒體產業文化。我主張在媒體匯流時代,媒體的管理應由「管制」走向「競爭」,其前提是:這樣的傳媒政策能夠創造更大的產業結構多樣性和內容多樣性。

 

四,NCC希望聽取各方不同意見,我的以上意見屬於學理分析,不涉及利害關係人所關心的申請負責人變更案「同意或不同意」具體事項。或許記者限於篇幅,沒有報導我發言的前後文意,造成與我的發言原意相反。敬請惠予更正。(我事後整理了發言內容,已送NCC作為此次聽證會本人的正式發言紀錄,如附檔,請參考。)

肆,我在聽證會上的發言

 

意見書 (事後補送)

 

陳世敏 (前政大新聞系教授、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

 

一,    本案的內涵,不是「中視、中天負責人變更案」,而是「旺旺食品公司/中國時報社購併中天、中視之後的負責人變更案」。 如果實質上的主角是中國時報或其關係企業,則本案屬於跨媒體購併案。

 

二,    本案應同時考慮商業與專業。媒體既是商業, 也是服務公益的專業。

從商業方面觀察, 中時集團在購併中視、中天之後,市場佔有率有增加的趨勢, 與國外傳媒學術界在這方面的長期觀察一致。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學術界認為媒體對社會的核心價值在於提供資訊、言論、娛樂的多元性(多樣性)。

從,內容多樣性(而非市場佔有率)觀察,本案的情況可能比現有資料所顯示的,更為嚴重。

 

三,    內容多樣性由於網路的加入,降低了傳統單一媒體集團獨佔或壟斷市場的可能性,但報紙和電視在服務民主社會方面,仍具重要性。如果購併也波及了旗艦報紙的內容多樣性, 則需由主管機關出面干預。從傳媒專業理念來看, 以「綜效」為藉口降低跨媒體內容的多樣性, 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四,    內容多樣性既是傳媒產業的終極價值,主管機構應該著力之處, 不僅在於監督中時集團的內容品質,更需兼顧媒體匯流趨勢,藉由本案建構一個重視內容多樣性的傳媒產業。

 

五,    產業自律可以形塑一個良性的競爭文化。傳媒產業的管理思維由「管制」走向「競爭」,主管機關必須推動實質性的產業自律,而不是把自律作為道德訴求,才不致陷入狹隘的內容監理(違規罰鍰)的夢魘。我相信多樣性的提高,源自業者的專業自覺。本案的決定,可以視它對媒體文化追求多樣性這項價值觀的加分或減分來加以判斷。

 

 伍,未竟的討論

 

聽證會或其他口頭、文字的意見表達,再怎麼認真執行,還是會有漏網之魚。走到這裡,我心中仍然有三個懸念:

 

一,傳媒素質低落,是否因為沒有新聞法,沒有強大的傳媒品質「領頭羊報紙」的引導所致?我們是否應該嚴肅考慮制訂以保障專業為目的(而不是戒嚴時期以控制記者為目的)的新聞法或記者法?

 

二,NCC處理本案,是否可以將「公司執照」與「頻道使用執照」脫鉤。

公司執照(含公司負責人資格審查)我認為是經濟部等相關單位的權責,頻道與內容監理才是NCC的權責。

 

三,頻道使用權期限,究竟要繼承中視原有頻道使用的期限剩餘(即上次換照之後剩餘期限),還是從新發給一個完整的六年期限的執照?如果是後者,則營運計畫不可免,本案在NCC就必須進行實質審查,而非僅限於形式審查了。

 

(作者陳世敏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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