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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  記者黃慧敏台北  2009/03/02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等媒改團體今天表示,健全的媒體環境需要公民參與、業者自律與有效的國家管制,並透過法律導引資源的提供,改善媒體產製環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起連續3天舉行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廣邀各界提供意見,媒觀與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則提出上述主張。

 

媒改團體表示,草案中有關明確化進退場機制,透過執照核發及換發釐清業者責任的規定;嚴禁新聞及兒少節目不當廣告置入,及將公民諮詢委員會制度化,提供公民參與空間,予以肯定。

 

然而,草案中對於新聞業者的約束、對於廣告分級的要求,媒改團體認為以內容管制稍嫌草率,容易引發侵害言論自由與行政裁量過大的疑慮,建議應以國家、業者與公民社會三方力量共管。

 

也就是說,主管機關應藉由執照的核發及換發,要求業者善盡資訊公開、改善勞動條件、提高節目品質、嚴格執行自律、服務閱聽人權益等要件,讓符合資格的業者進入市場、表現不良的業者退出市場。

 

其次,應責成新聞業者成立集體自律組織,訂定自律公約,若業者有違反自律公約之虞,由公民參與機制進行審核與判斷,結果作為主管機關裁罰與換照依據。

 

媒改團體認為,共管的制度設計,可導引業者集體自律,避免不當行政裁量,並強化公民參與。

 

此外,在媒體公共問責層面,媒改團體認為應責成媒介經營的資訊公開,接受公民監督;在媒介經營過程中,公民對於媒介內容有合法諮詢地位。傳播政策制定及執行過程中,也應有公民參與空間。

 

媒改團體同時建議,政府應該導引業者將營運所得依照各衛星頻道業者的規模大小,量能提撥,自助助人,從而健全並發展台灣的媒體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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