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1/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 羅世宏撰】
NCC成立至今年二月,剛好屆滿三年。從一屆到二屆NCC,衡量NCC施政績效的一個好指標是去問,電視新聞置入性行銷,到底減少了,還是增加了?
對此,觀眾心裡有一把尺。雖然現在NCC已不分屆次,二屆NCC一定要儘速解決電視新聞置入性行銷氾濫的問題,絕不可以把問題拖到「第三屆」,否則新聞記者的專業性無以存續,絕不可以積非成是,就地合法。
無論是商業性的或政治性的,新聞的置入性行銷絕對是被嚴格禁止的。比方說,去(2008)年7月,福斯新聞網在拉斯維加斯的附屬電視台的新聞主播台上擺了兩個印有麥當勞金拱門商標圖案的塑膠杯,結果引起各界強烈抨擊與抗議,置入性行銷入侵新聞,因為即使在極端商業化和自由化的美國,這也是各界無法容忍的犯規行為。同樣地,更早之前,電視評論者Armstrong Williams製播促銷小布希政府的政策宣導系列節目,但卻未在節目中揭露該節目獲得聯邦政府教育部門贊助的事實,遭到FCC 於2007年10月18日以違反「傳播法」的317(a)(1)和73.1212(a)條,處罰播出該系列節目的兩家電視業者罰鍰7萬6千美金。
即使是對娛樂性節目開放,並不代表置入性行銷完全沒有限制。例如,被稱做「嵌入式廣告」(embedded advertisement)的電視節目置入,由於太過氾濫,已引起消費者團體和國會議員關注,也引起電視編劇人員者反彈。23個消保和健康團體2008年曾聯合致函FCC說,全國無線電視網黃金時間的節目中,光是2007年的產品置入次數即增加了13%,氾濫成災的產品整合置入性行銷,已到了必須開始思考不只在節目結束時才揭露廣告相關資訊,而應在節目進行當中明顯告知觀眾「誰在向他們銷售什麼?」
台灣可能是全球政治和商業的置入性行銷最自由的地方之一,也相當可能是全世界唯一的「自由國度」,產官學和新聞界能夠如此大剌剌做新聞置入性行銷,而且幾乎到了無日無之的地步!
怎麼辦?要求在節目開始、進行之中與之後必須充分明顯揭露置入性行銷相關資訊、減少節目破口的插播式廣告播出時間,或限制某些時段(例如黃金時段)不得置入性行銷,都是幾個可以思考的方向。此外,最低限度來說,至少必須嚴格執行某類節目(特別是新聞、時事與兒童節目)不得從事置入性行銷。
另一個有效規範新聞置入性行銷的政策作法是對電視台處倚重罰。以英國為例,若置入性行銷查證屬實,會遭受相當嚴厲核處。英國 Ofcom 前身組織「獨立電視委員會」(ITC)於1994 年曾對商業電視Granada TV 的置入性行銷處以高達 50 萬英鎊的罰款(現值約台幣 3000 萬元)。另外,商業無線電視 channel 5 娛樂節目造假,遭Ofcom罰款30萬英鎊(折合台幣約2千萬),該節目停播。另一件裁定更驚人, Ofcom對GMTV的付費Call-in競賽節目進行冗長的調查後,對GMTV處以罰款,罰款金額高達 270萬英鎊(約合新台幣1.8億元)。依法,英國媒體主管機關Ofcom有權力對嚴重違法的電視台處以高達後者年營收百分之五的罰金,反觀台灣的NCC,對新聞置入性行銷多一般只是罰款10萬至30萬了事,幾乎是達不到任何處罰效果。
在台灣電視新聞台有效的問責機制尚未建立之前,在台灣電視新聞台的集體恥感不能覺醒之前,在「飢寒起盜心」無法獲得集體自制之前,重罰是NCC遏止電視新聞置入性行銷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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