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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涂智翔撰】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引發社會各界不少討論,就連NCC委員內部也對修正案內容意見不一,彭芸主委還為此寫下萬言意見不同書。拜讀彭主委的意見不同書,針對「問責」、「置入性行銷」、「廣告分級」、以及「新聞的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項目逐一闡述彭主委認為修正案不合宜之處。然而就置入性行銷一項,筆者讀完後有不同意見,以下試述己見。

 

針對置入性行銷管制部份,儘管意見書一開始指出「置入性行銷是在閱聽眾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他們對新聞媒體的信任來促銷產品、觀念與活動,因而屬於不符合閱聽大眾利益且違反新聞倫理的欺騙行為」。但彭主委認為隨著置入性行銷越來越普及,20072008兩年調查民眾對於置入性行銷的看法,發現不同類型的節目(包括政府出資的節目),可接受節目置入者都比不能接受者高。接著,即便是先進國家如歐盟,其「電視無疆界指令」對於置入性行銷管制亦是採取「原產地」的管制原則,而非依循「播出國」的法律,上述兩點讓彭主委懷疑我國管制置入性行銷的必要性。

 

對於第二點,遇到做置入性行銷的外國節目在台灣播放時該如何管制,這的確有討論空間。但以置入性行銷越來越普及、民眾接受度也越來越高作為立論基礎,這點則有待商榷。企業贊助或置入性行銷確實在業界行之有年,台灣近年卻愈趨嚴重,其中一個原因可追溯自過去過度開放所導致競爭白熱化的惡果。在一個「均貧」的市場環境下,每個媒體無不想方設法另闢財源,置入性行銷也越來越「普及」。對於閱聽人來說,與其說接受度高,不如說在台灣也鮮少有其它的替代選項。NCC2008年委託調查電視收視滿意度,發現一般民眾對內容不滿時,有67.8%會採取轉台、17.4%會選擇關機,另外有5.5%表示算了,只有不到4%的民眾會撥打客服電話或向電視台網站表示抗議。顯示絕大多數閱聽人面對不滿意的內容(當然也包括置入性行銷)是逆來順受。長期浸淫其中,一段時間過了自然也就習慣了。如果不去思索「為什麼置入性行銷會普及」與「民眾為什麼越來越接受」背後的歷史與結構性因素,而單以現狀倒因為果的去質疑管制方向,這點筆者無法苟同。

 

再者,就此次修法內容看來,NCC也並非全然禁止置入性行銷,修正條文第22條寫道:「增訂放寬得於節目中為商業性贊助及置入性行銷,但須揭露相關訊息之規定,且明文禁止於兒童及新聞節目中為贊助或置入性行銷」。揭露贊助訊息有助於民眾瞭解節目內容,廣告主所關心的民眾能否對置入物有正面觀感,應仰靠製作單位的訊息設計,而非暗渡陳倉的隱蔽贊助資訊。後段提到禁止新聞與兒童節目置入更是有其必要!以新聞來說,商品置入或政策置入會對新聞產生排擠效應,一者是排擠掉其它值得報導的新聞題材,二來也阻斷對於該則新聞其它可能的切入觀點。如不明文規定,對民主發展絕非助力,更可能是阻力。

 

就修正草案看來,NCC能秉持「維護國民及消費者權益」的原則調整管制政策值得肯定。但後續問題如罰則輕重、諮詢委員會的遴選、以及調查程序與標準等執行問題,在「三律共管」的架構下,公民參與機制如何發揮作用,資訊有無開放近用等等問題更有待主管機關說明。

 

(作者涂智翔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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