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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1/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網路使用者注意,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只要三度被認定侵權,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將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未來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可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責任。

 

今天通過的修法被稱為「三振條款」,指的是當網路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接到ISP業者告知侵權,一旦累積達三次侵權行為,ISP業者即應對其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著作權人仍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在提案說明指出,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方便簡單,侵害著作權行為頻傳,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各類侵權行為往往透過ISP所提供服務而發生,使ISP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修法也通過責任避風港精神。

 

未來,著作權人或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同時ISP可針對侵權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未來網路ISP平台業者只要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就可免除法律以及連帶賠償的責任。

 

王美花在初審時指出,目前部分ISP業者已定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定型化契約」,其中有侵權將終止服務相關規範,但各家業者停權門檻不一,未來修法通過後,所有契約都將統一規範,若使用者3度侵權,將遭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智財局將續對尚未自律的ISP加強宣導。此外,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智慧局必須針對各種侵權廣為宣傳。

 

全文轉引自: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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