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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8/聯合報/記者陳俍任/特稿】

 

NCC昨天以七項高標準條件、通過雙中董監事變更案,針對跨媒體併購立下案例,也對「壟斷言論與廣告市場」畫下防火牆,立意良善且理想性十足,但因適法性不足,NCC恐怕得提出更具說服力的解釋。

 

誠如台大科法所教授黃銘傑質疑「為何昨是今非?指標在哪裡?」為何三年前中時余家購買中天中視時,首屆NCC委員無條件同意,而今換了新委員就有新做法?七項嚴苛條件不是不能下,但NCC得說清楚「環境、時勢改變」造成前後標準不一的原因,甚至要確保「不會下一屆委員會又改成另一套做法」。

 

第二屆NCC委員上任之前,即承受了外界各種高道德的期待,希望改善國內媒體生態與節目內容,在審查雙中董監事變更案時,以高標準設下條件論,大致符合多數公民團體與傳播專家期許。

 

即使是獨立機關,「依法行政」仍是所有政府最高原則,NCC硬搬出通傳法開宗明義條款當成法源依據,雖然在大原則上符合通傳法的理想,但在董監事與公司治理設限上,確實缺乏明確法源依據,一旦中時集團硬碰硬走上訴願程序,NCC敗陣機會不低,到時所有作為只淪為政策性宣示。

 

NCC趁勢宣示將推動「跨媒體法」,將可對跨媒體產權交易與併購提出一套標準,並對所有個案一體適用,用意在避免言論與市場單一化,但此舉能否達到理想仍是未知,至少NCC在思考新法時,對媒體現實環境與運作,恐怕得更設身處地、更「務實」。

 

全文轉引自: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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