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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8/中國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台灣師範大學傳播研究所長胡幼偉認為,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沒有明文禁止規定,NCC去做附條款行政處分,是會引起爭議。

 

胡幼偉表示,NCC監管輔導媒體時應該依法行政,其所作的處分都應在法律授權下作出考慮,廣電法與衛星廣電法在訂定條款,各自修訂及實施過程中,一直未出現過電視台的跨業經營與跨公司經營,因此旺旺集團買下三中,是當初立法時未預見情形。

 

胡幼偉說,若從現行廣電法與衛廣法的角度來看,沒有明文規定什麼事不能做,如果人家做了,政府監管單位卻說「不行」,以嚴格狹隘的依法行政來說,的確會衍生爭議。

 

而就一般企業經營角度來看,旺旺集團部分資金已投入媒體集團,包括平面媒體、無線與有線電視台,就其經營成本考慮,作出董監事、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調度,及攝影棚等資源共用,應該是合理的。

 

他表示,既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不能共用資源或互播節目,就應該把它這些行為視為是事業經營,旺旺集團這樣做好不好?可以留待市場檢驗,例如中天中視節目互播情形等,如果市場不接受,兩家電視台自然要去做調整。

 

何況,就消費者來說,胡幼偉指出,電視台節目互播,對消費者的服務並不好,消費者很討厭電影台的節目一再重播,因此如何減少節目互播,應由消費者發揮節制的效果,而非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

 

全文轉引自: http://www.china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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