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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9-06-01 李信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嚴苛條件通過中視和中天負責人變更案,爭議話題至今延燒不止。熟悉行政程序法的實務法律界人士指出,涉及人民的權利義務的事項必須以法律訂之,NCC在跨媒體法未完成立法之前,自行造法自行審判,對旺旺中時集團作出超越法律授權的行政處分,已經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這個案子如果打起行政訴訟,NCC所代表的政府一方恐怕威信盡失。

 

     NCC527日以罕見的七大項附款的方式,通過中視和中天的負責人變更案,令國內輿論譁然。許多新聞圈媒體人檯面上不願公開發言批評NCC,唯恐惹禍上身,損及自己或自己所處媒體的權益。但是私底下卻是罵聲不斷,認定NCC這回真正是撈過了界,把自己給神格化了而不自知。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之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其立法精神就在於保護人民,免於受到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處分所侵害。

 

     妙的是NCC在自己官方網站公開的新聞稿中表示,「審酌目前對於跨媒體購併並無明確的法律可資適用」,等於確認了中視中天負責人變更案,法律並未明文禁止。NCC卻又在行政處分書中,加油添醋地下了一個附加條款通過的結論。甚至在處分書最後的一段文字中表示,NCC未來將積極研議跨媒體所有權政策之規範,再一次默認了跨媒體所有權的政策只是政策意見,尚不及於法律規定。

 

     現代法治國家的一項基本常識,就是依法行政。例如人民依法納稅,法律未同意者,政府隨意向人民徵稅,等同於獨裁暴政。如果NCC早向立法院提出跨媒體所有權的立法草案,獲得社會共識,國會同意完成立法,台灣大小電視台一視同仁一體適用,根本不需要七大附款的行政處分。

 

     但是NCC不走正途,關起門來閉門造車,竟然在成文法的中華民國,跳過立法院的職權自行造法,依個別委員心中太過理想化的所謂新聞理念,把一場原本只是程序審查的變更案,硬拗成類似人民公審的實質審查,再無限擴大自己的行政裁量權,通過七大款附加條件,要兩家民營的電視台低頭服輸認帳。有NCC這樣的獨立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已成空言,中華民國立法院也可以廢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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