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9-06-02 林上祚/台北報導】
針對中視/中天今日半版廣告訴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日回應,強調中視/中天董監變更行政處分,可循合法途徑提起行政救濟,NCC對於中時與工商在提出行政救濟以前,「違反媒體理性衡平報導」之行為表示遺憾。
NCC表示,中國時報與工商時報以新聞報導、社論、評論等大篇幅版面,連續且片面指責NCC「違法濫權」、「知法犯法」、「斷章取義」、「違反行政中立」。
NCC指出,媒體事業是民主體制第四權力量的彰顯,但媒體事業亦應以專業自主與適度自律之要求,而NCC亦有義務引導廣播電視朝專業適任、健全發展的方向前進,因此NCC對於中視中天董監事進行實質審查實屬必要。
NCC強調,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廣電法第十四條與衛廣法第十三條,有關廣電負責人變更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可推得」立法者授權主管機關在審查相關案件時,得考量各項因素之後,做許可或不許可之裁量。
NCC強調,附附款之許可方式,是法律允許之行政行為,其目的在於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NCC表示,中視、中天二案行政處分之附款及待改進事項,係經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後一致通過之決議,充分展現合議制之精神,並非任何個別委員可以左右的。
NCC表示,中時與工商時報,在本案之裁處書尚未公布之前,以不成比例之大篇幅報導、偏頗評論、斷章取義之訊息,誇大情緒之新聞標題指責本會,更可證明本會當初對本案跨媒體併購後對言論集中化、媒體公器私用,進而妨礙國民與公共利益之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