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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9-06-02 崔慈悌/台北報導】
對外界質疑NCC對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案違法濫權,NCC昨天發表聲明,強調附款等的許可方式,是法律允許的行政行為,目的在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的效力。此外,該決議是經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後一致通過,充分展現合議制精神,也並非任何個別委員可以左右。
對違法濫權的指控,NCC表示,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且現行廣電法第14條與衛廣法第13條,有關廣電負責人變更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可推得立法者授權主管機關在審查相關案件時,得考量各項因素後,做許可或不許可之裁量。
NCC也強調,中視、中天二案行政處分的附款及待改進事項,係經全體委員充分討論後一致通過的決議,「充分展現合議制之精神,並非任何個別委員可以左右」。若對結果不滿,NCC說,本案的當事人中視與中天電視公司收到裁處書後,可以循合法途徑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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