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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3/聯合報/王玉佩/正修科技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極其嚴苛的七項附帶條件,通過中天、中視董監事變更案,連日來成為外界關注的焦點,甚至引發NCC與中時報系集團的戰火,這是台灣傳播史上罕見的案例。

 

媒體由於具有社會責任,NCC在審查媒體所有權移轉時,或許應有多方面的考慮,但媒體終究是企業組織,必須有基本的營收方能維持正常營運,而政府基於媒體不同於其他類型的企業,對電子媒體的經營除了公司法之外,並另定特別法規範,這亦是無可厚非,但若是「法外施威」,那就不是依法行政。NCC在尚未制定「跨媒體法」之前,即對中天與中視董監事變更案附加嚴苛但書,實有違法行政之虞,業者若是提起行政訴願或行政訴訟,NCC未必站得住腳。

 

為管理電子媒體的營運,政府已有廣電三法,明定電子媒體的節目製播、廣告及相關經營法則,違反規定者,輕則罰款重則撤照關台,綠營執政時代,東森S台撤照與TVBS險被關台的風波,都曾鬧得沸沸揚揚,國人至今記憶猶新。

 

西方民主國家在面對媒體所有權轉移,基本上僅是以「公共利益」做為判斷的最高原則,也就是媒體的新主人能否持續發揮媒體應有的功能?能否善盡媒體的社會責任?至於節目內容是否多元、經理人與董監事是否兼職等,則非政府所該干預的問題,因為節目是否多元取決於市場機制,也就是由閱聽人決定,這些無需政府操心!

 
全文轉引自: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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