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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5/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聞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本(98)年624日第305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臺北縣新莊經營區之新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終止經營案,准予備查。

 

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系統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經營時,除應於三個月前書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外,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訂戶。」新和有線電視公司預定擬於本(98)年9月終止經營,並依前揭規定報請NCC並副知臺北縣政府備查。

 

NCC將會同臺北縣政府督促新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確實依所函報之網路及纜線處理與客戶權益保障暨轉接等相關計畫執行,以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於實際終止經營日期1個月前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訂戶;另將請該公司及負責承接暨有用戶及纜線之永佳樂公司依所擬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後續事宜;於收視戶權益部分,對終止經營後未到期之收視戶繼續提供收視服務,並保證收視期滿前,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也對不同意改由永佳樂公司接續收視服務之客戶退還已預繳之費用,以維收視戶之權益。

 

全文轉引自:http://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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