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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卓新論壇/NCC的關鍵角色】

 

首先要澄清一下,我絕對不是高道德標準的人,我絕對只是一般、正常、普通的道德標準而已。二十年前我從事新聞工作,在場很多包括陳老師、立達兄,大家曾經都是媒體人,我們可以很誠實地說,二十年前的媒體環境與現在有很大的不同。二十年前面對的是警總的壓力,現在是商業的壓力。我必須對所有參與自律委員會的同業,給予他們最高的敬意與掌聲。這一兩年來我協助各台推動新聞自律的時候,確實感受到很大的進步。業者是發自內心的,並不是來自於害怕被罰。

 

但我也必須講,其實我們做得並不多耶。雖然有很大的進步,那是因為原來太差了。有很大的進步之後,距離所謂的向上提升恐怕還早得很。當然,從我的身份出發,我當然會認為結構管制比內容管制好,也百分之百地支持言論自由是不能打折的。當然是政府的手先拿開,而由業者完全自律。但是,實際從事新聞工作,這一兩年幫大家協調新聞自律的集體行動,畫出一條海峽中線,而我也在這半年來碰到瓶頸。我們只是不做本來就不該做的事,而這些事情在法律上本來就已經有罰則了。或是在社會一定會引起很大的負面觀感。如果談到我們該做什麼,或是正向思考,這部分的瓶頸就很大。

 

這半年來有許多自律已經沒有辦法去執行,各頻道自己自律,標準卻是不一的。我擔心當海峽中線不斷有人去踩,那條線就不見了。有朝一日會不會劣弊又逐了良弊呢?會不會又墜入另外一次的循環,我希望我是杞人憂天。

 

媒體自律 有賴社會文化鞭策

 

在不主張由法律裁罰的狀況下,我提出我的看法。撇開歐洲是公共電視起家的媒體環境,我們就拿美國,這個資本主義商業競爭的市場來比較。美國在憲法上明文保障新聞業,而這些有形的法條是建立在無形的基礎,也就是社會文化。昨天我們請了前美國公共電視台的公評人演講,他過去也在報社擔任公評人。他在兩個半小時的座談會欲罷不能,雖然公評人在金融風暴也是被裁員的對象,也相對弱勢。但我必須要說,美國的報社至少有三分之一有公評人,台灣有一個嗎?台灣有任何一家報紙,會開闢版面批判自己的新聞嗎?沒有吧?它不要每天做集團的交叉宣傳就不錯了。

 

上市公司的確會面臨一種偏執:要向股東交代,要向業績交代,但是我們看紐約時報,它是上市公司,經營家族在這幾年面臨到很大的壓力,也被股東批判。但它採取「雙股權制」,就是用來保障報社營運的獨立自主,這是美國的文化。它甚至不惜against商業的法則,用雙股權制保障業者可以有不追求最大利潤的空間。紐約時報最有名的就是公評人,他們出了幾本書,談他們內部新聞怎麼自律。不是關起門講自律,而是放在版面上與讀者對話。台灣有這樣的報紙嗎?更不要談電視台了。

 

台灣的電視台在周政保案之前,哪個台沒有新聞自律公約?每個台都有啊,拿出來看都是一大本,甚至在2005年與新聞局換照的時候,每一台的營運計畫書都是洋洋灑灑好幾本,那時主管單位還是新聞局。我的反省是,周政保案之前,哪一台沒有新聞自律公約?都有嘛,那為什麼會發生周政保案?我覺得台灣媒體自律的文化與內涵是有問題的。

 

歸根就底,台灣的社會力解放,是從侏羅紀時代,直接跳到數位化時代,中間我們缺乏比較心平氣和,願意敞開心胸互相對話,互相教育成長的過程,我們現在缺的是過程。台灣所謂的知識份子很多,包括公民素養很高,但缺乏對過程的等待,直接就跳到結論。要套理論很容易,要怎樣養出文化的內涵是要時間耐心,而且是現在就要開始。

 

媒體自評節目 現在就開始

 

今天我覺得我唯一能提供具體的結論,就是我們現在就要開始,否則就太晚了,我們現在就要做對話的工作。媒體掌握了發聲管道,有哪個媒體願意把平台挪出一小部份做自評節目?有些電視台做得很好,有些電視台早就已經名存實亡,有的台剩下三分鐘,或許是放在政治評論性節目的第一塊。現在媒體自許為企業,文化事業的成份相對少很多。今天談經營企業,如果7-eleven一罐飲料出問題,要不要與消費者對話?媒體要採用這個概念,而不是在發聲管道上,充斥對自己集團的交叉宣傳,而卻吝於對觀眾客訴做討論。不要只放自己想要告訴觀眾的話,能不能放一點自己很不舒服的話?這才叫媒體嘛。媒體每天批判別人,就不能讓大家批判一下嗎?就算批判是亂講亂罵,有什麼關係?媒體的新聞百分之百是正確、查證、平衡、客觀......的嗎?當然不是嘛。民主的價值不是只有媒體的新聞自由,相對有媒體的新聞自律。

 

我之前聽美國公評人蓋特勒先生(Michael Getler)演講,真的很有啟發性,雖然結論是滿悲觀的,但是有很多觀念與事實作背景。美國有非常多企業集團擁有媒體,像迪士尼擁有ABC電視台,可是它們對ABC不會做編採政策的干預。蓋特勒唯一想得起來的一次,是迪士尼曾發生謀殺案,ABC電視台竟然沒有報導,立刻被社會大眾強烈抨擊,電視台就立刻道歉處理。這是美國媒體的文化,它與企業主的關係就是這樣。這不是因為政府規範,就已經這樣做了。

 

剛才講到社會他律規範,像兩年前美國有位學生拿槍進去掃射,美國一個非常大的電視台得到錄影帶,但它在很短的時間內就決定不播了。甚至在校園裡面,學生拉起布條,不歡迎電視台記者進來,因為記者當了殺手的傳聲筒。這是美國社會的力量,台灣呢?

 

不管哪一個國家的政府,都是要控制媒體的。我今天進入政府工作,不客氣地說,我可能也會控制媒體,讓它少罵我一點。但是就蓋特勒先生的說法,美國媒體相對來說,是比較不甩政府的,因為美國媒體相對在財務上自主,也有編採獨立的傳統。台灣呢?台灣現在根本不用文工會的人站在你背後,很多新聞就自動沒有報導了。各位沒有發現嗎?很多新聞在電視台、報紙上根本看不到,需要NCC用附款處理任何台嗎?不用啦,業配就可以處理了啦,不乖,你從今以後業配就拿不到。

 

媒體報導分寸 存乎一心

 

我當然覺得自律比他律好,但是誰對於業者自律有影響力?很不幸地,大部份的時候是怕被罰啦。這段時間我在推動自律,其實滿難過的,比如周政保案,有位同業說:「你就直接告訴我能不能播。」他根本不要聽理由,我覺得這是最糟糕的。可能大家是沒有時間,但是我覺得討論的過程才是重要的,而不是我告訴你撤稿,那這樣與文工會有什麼差別?我不是警總耶。業者自律就是種一棵樹,是要討論的。你決定要播就要自己承擔,要播的理由是什麼,要講清楚,而不是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立場。

 

再來,觀眾的影響力在哪裡?像「殺很大」的案例,也許我有不同的看法。「殺很大」與「機車彎道情人」廣告,自律委員會也都接到投訴,我也打電話給NCC的何處長,因為我必須轉達觀眾的投訴。關於品味的問題,我昨天有問過蓋特勒先生。他說,公評人的角色就是替電視台回應觀眾的抱怨,包括平衡、真實、客觀與品味。我問如何區別good taste and bad taste,他的回答很有意思。他說美國有位大法官,在定義解釋色情與藝術的時候說:「當你看到你就知道。」公評人要處理的就是這個問題。如果就我來定義,豬哥亮或是台客,不是品味不好;拍檳榔西施也不是沒有品味,但如果你拍的手法是從大腿往上拍,過去曾經有媒體這樣做,那就是bad taste。媒體報導檳榔西施不行嗎?不是這個意思,而是分寸。

 

我曾接到家庭主婦的投訴,說舒舒在抖抖抖,在黃金時段家裡小孩都在看。因為我們是自律組織,所以我們的客訴門檻一定要很低,一定要非常friendly,不能經過層層關卡,那就沒有意義了。所以任何人都可以打電話來,也許他不見得有代表性,但只要有打來,我們就反應。業者在播廣告的時候,腦子裡想的是什麼?它有想到在六點鐘播出,可能對青少年不好?就我所知,妨礙青少年身心發展是在法律裁罰標準之內。物化女性是不能罰,否則就好像回歸到戒嚴國家。

 

過去TVBS有個案例被罰,它引用國中生坐在欄竿上做危險動作,後來確實有學生模仿這個動作造成不幸。如果機車彎道情人有這個可能性的話,在六點鐘播出闖越平交道的畫面,這些業者想的是自律嗎?當然是dollar sign。我能播全天二十四小時,就不會放到晚上十一點。就我來看,機車彎道情人廣告一個鏡頭都不應該刪,但是應該放在晚上十一點以後。

 

新聞頻道未分級 法律、自律落差大

 

現在的問題在於新聞頻道沒有分級,就形成法律與自律的落差,明明新聞頻道就是全天候普級,可是事實上內容怎麼區隔。這些都要靠業者自律。誰對業者自律有影響力?現在收視率與廣告根本是百分之百的相關,所以一定是努力於眼前的營運收益,而不太可能努力於無形的商譽問題。是不是有收視率效果的觀眾,才會變成新聞頻道服務的對象,而那些不看電視的,沒有收視率的,久而久之就排除了,這對社會是好的嗎?我想說的是,美國的媒體商業競爭環境與台灣很類似,而雖然法規上美國沒有很多規範,但它有自律的基礎與文化。

 

我還是要講一下,關於洪曉慧的案子,是基於業者的自律,而不是怕被罰。事實上現在報導受刑人在新聞法規沒有任何罰則。我覺得那個案子是從周政保的觸底之後而有的反彈。我希望不是技術性的反彈而已。同業認為洪曉慧已經為了她的行為付出代價,媒體不應該再給她判刑。目前我們的自律現狀是這樣,尤其在一年半前,有如輕舟已過萬重山,只要是有可能觸犯法律,或是會在道德上引起批判,很容易就能協調達成共識。老實說,剛開始要協調還滿難的,一個很簡單的案例,也要花一兩天的時間,到後來一兩個小時就能夠搞定。我要問的是,台灣自律的「制度」完備了嗎?「文化」成熟了嗎? 

 

所謂的民主社會很重要的就是「透明度」,任何關起門來說做得很好都不算,就是要溝通嘛。請問,任何一個新聞媒體,有公開的版面與時間,向它的消費者對話,或是放一些自我批判的內容嗎?有這樣的制度嗎?沒有。當然,台灣的媒體大部份都不是上市公司。但我舉個例,像安隆案之後,就有獨立監察人制度產生。這樣的精神有沒有可能對照到媒體。我想引用胡幼偉老師話,他主張台灣媒體要做自律,動作一定要很大。因為社會對我們有不信任的問題,只有自律的動作很大,才會有效果。媒體有沒有可能參考獨立監察人的精神,而不會認為是干涉營運自主。

 

在跨頻道的諮詢委員會,我們協調到現在,還是在正向發展,而我不樂見有朝一日,自律委員會或諮詢委員會,反而變成粉飾媒體自律的單位。事實上我們還有很多沒有做,我們不能只是不做法律所不准的吧,那何必叫自律呢?公民社會呢?公民社會在制度上有任何參與的管道嗎?自律文化成熟了嗎?媒體有沒有可能心平氣和地面對批評,不會把它當作干涉。媒體能不能不要反智或腦殘,只要有人打電話,就馬上撤稿;或是只要有人批評,就說是要干預。我們有沒有充份討論,而且是公開報導的平台與文化呢?

 

業者與公民團體 對話拉近共識

 

所以對於張懸的案例,我與立達兄就有不同看法,雖然我覺得這真的是很荒謬的事情,但是我認為NCC當然不可以存參。現在觀眾的投訴都透過NCC,像我們STBA接到的投訴相對還不是太多,最大宗的還是NCC,或是向媒體直接投訴。為什麼?就是社會與媒體的不信任關係,認為只有NCC才會讓媒體怕。我覺得這是惡性循環,而永遠沒有辦法讓媒體站起來。

 

媒體可能要做很大的動作,讓觀眾嚇一跳,才有可能把死結打開。現在大家都透過NCC透訴,它如果存參,不是就沒有可能做討論了嗎?當然我不曉得它的來函或意見陳述就等於裁罰嗎?如果不等於,是不是有一點空間。可是根據我們經驗,只要意見陳述就等於要罰了。翁曉玲委員今天沒來很可惜,像衛廣法我聽過兩次記者會,他們的解釋是說,其實品味這項沒有罰則,等於是宣示性的看法。如果這不等於處罰的話,是不是可以慢慢開始對話,透明化,做成紀錄,是聚焦的、有意見與有效的討論,變成檔案。其實這是互相教育的過程。

 

媒體與公民團體之間,其實是互相教育的過程。兩年多前我們自律委員會成立的第一場會議是劍拔弩張的,公民團體當天給了我們三百多封客訴,我們就非常反彈,是非常不愉快的交鋒,當場甚至有同業退席走人。還有同業站起來說:「你把我們當小學生管呀,要打屁股還是打手心?打一下還是打五下?還有媒體自由可言嗎?」兩年後的今天,沒有三百封的客訴了,公民團體也在進步,開始瞭解我們這一行的生態,會篩選出比較有價值的客訴,與我們做深度的,大約二三個小時的互動,我覺得這是很正向的發展。總之,我覺得現在開始都已經滿晚的,但至少過程是當務之急,讓互動透明化,大家互相教育、建立共識,這是很重要的動作。

 

全文轉引自:http://www.fej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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