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 2009-07-08】 |
交通部近日公布將採拍賣制釋出至多五張無線電視執照,消息傳出,摩拳擦掌者不少,但憂慮數位電視產業未來者更不在少數,不過在此關頭,當迫切思考的問題應在於,台灣還需要再增加無線電視台嗎?以及台灣到底需要哪類電視媒體? |
台灣電視頻道逾200台平心而論,交通部應先思考係基於誰的需要而釋出無線電視頻率?釋出目的何在?然後才是該如何釋出?以基於誰的需要來說,是因為台灣社會需要更多的無線電視台嗎?或是為滿足媒體經營者需要更多的電視台以發揮經營綜效嗎?還是為滿足廣告商需要更多電視媒體作為其廣告平台?應該都不是吧!現在台灣包括無線與衛星電視頻道超過200台,這還不夠多嗎?10年來台灣電視總廣告量從1998年的新台幣350億,一路下滑到2008年剩下約180億,跌掉一半左右,每家電視台都經營得苦哈哈,廣告商還會缺電視台作為廣告平台嗎?顯然新電視執照的發放,並非基於增加市場的廠商數或需要更多的廣告載具的考量。
簡單的說,釋出新無線電視執照應考量全國觀眾對電視媒體的需求何在,以及台灣社會對電視發展的期待為何?目前台灣應該一點都不缺以收視率為依歸、以獲利為最高準則的電視台,缺的是能提供公共服務,並善盡媒體功能的電視台;民眾一點都不缺電視節目,缺的是具品質與創意的節目,至少是通俗而不低俗的內容。請交通部審慎考量社會期待與民眾需求,並發揮無線電視頻率的最高效益,優先指配或保留部分頻率給提供公益服務的電視台,如公共電視或族群電視,否則純以商業用途作為指配的唯一依歸,只會扼殺無線電頻率的公共本質,並讓現有電視市場雪上加霜。明確點說,為彌補商業電視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平衡台灣電視市場過度向商業機制傾斜的病態,建全公共媒體服務機能才能發揮釋出無線電視頻率的最高效能。
其次有關如何釋出的問題,交通部繼2002年採拍賣制釋出3G手機頻率後,有意再度採取拍賣制釋出無線電頻率。但值得注意的是,無線電視頻率在功能本質上不同於手機頻率,因手機頻率純係商業用途,釋出目的明確,但無線電頻率使用的可能性相當多元,它可以是商業用途,也可以是公共用途;它可以採營利機制,也可以採公益機制,因此釋出無線電頻率不應只考量拍賣制一種模式。
純營利模式引發爭議當政府確立不同使用目的的頻率釋出政策後,商業用途的頻率可採拍賣制,但公益(或公共)用途頻率則可以採審查制或直接指配,亦即無線電頻率的釋出應根據其不同用途而採取不同的發照模式,千萬不能只考量可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搶錢模式。
至於即使採取拍賣制釋出商業用途的執照,政府還是需要規範其頻率的使用。例如在主管無線電頻率的交通部決定發放部分商業電視執照後,主管電視媒體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NCC)還是應該基於無線電視的本質來限制新執照擁有者的用途。
如最近頗受廣泛討論的議題,即是新業者取得頻率後,可否拿來當購物頻道,或成立付費電影頻道?也就是完全不同於現有無線電視台的商業綜合但須兼顧部分公益義務的經營模式,改採以獲利至上的純營利模式?雖NCC已否認將同意無線電視新執照業者得以經營購物頻道,但NCC還是應盡速規劃如何規範新無線電視業者的營業項目與範圍,這絕對是影響台灣數位電視發展,及新無線電視業者生存競爭的重大議題,不得不慎重啊。
作者為台灣師範大學 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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