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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2009.07.08╱中央社台北8日電】
公平會表示,大豐與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公司,在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共同轉投資公司,經營有線電視數位視訊訊號壓縮傳送解碼,事前未提結合申報,各處200萬元罰鍰。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表示,大豐及台灣數位(台數)寬頻有線電視公司,為台北縣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僅有的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公平會指出,大豐與台數有線電視公司在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共同的轉投資公司,經常共同經營有線電視數位視訊訊號壓縮、傳送及解碼,並共用商標及其他共同經營客服業務行為,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結合型態,應事前申報。
公平會指出,此案相關業者未在事前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違反公平法第1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委員會議今天討論後決議,對2家業者各處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並命令自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個月內做必要的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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