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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7-16 林上祚/台北報導】

 

     廣播電視法每六年申請換照一次的制度,將出現重大變革,有鑒於過去以來,鮮少有業者換照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標售高畫質電視執照同時,舊有無線電視執照到期後,NCC得要求舊業者換照或「重新申請」,未達標準者,頻譜將收回後重新拍賣。

 

     NCC昨日討論廣播電視法第十條修正草案,原本係因應第十一梯次廣播執照發放,將執照發放方式,由原先的評審制改成「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制」等多軌釋照模式。

 

     但NCC委員認為,廣電頻譜釋出後,如果不採取更積極的管制措施,廣電執照將變成萬年執照,在傳播學者建議下,NCC目前考慮修改廣電法第十二條規定,提高廣播電視換照的門檻。

 

     NCC法務處處長高福堯表示,未來透過競標方式發放的執照,例如第十一梯次廣播電台執照,與高畫質電視執照,執照期限會比廣電法規定的六年要長,先前透過審議模式發出的執照,例如無線電視與前十梯次廣播電台,執照到期後,NCC得要求業者換照或「重新申請」,未達標準者,NCC得將頻譜強制收回後重新拍賣。

 

     不過高福堯強調,舊有業者如果經營績效良好,在執照到期申請執照時,NCC不排除給予「優先權」,廣電法第十二條修法,將影響到既有廣電業者權益,NCC還要再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新法實施以前也會針對舊業者訂定過度條款。

 

     NCC官員表示,交通部與新聞局當初在推動無線電視數位化(一梯)時,同意讓五家無線電視台在二0一五年採取「一物換一物」方式,用類比電視執照,換數位電視執照,NCC目前為止尚未核配數位電視執照給五家無線電視台,所以業者「類比與數位執照,都還在同一張執照上」,根據現有廣電法,無線電視業者執照,仍是每六年換照一次。

 

     至於交通部目前研議的高畫質電視執照(二梯),目前初步建議採取審查加拍賣方式釋照。

 

     NCC官員表示,廣電法係民國六十五年立法,許多條文都還停留在類比電視,為了讓業者取得二梯執照後,從事隨選視訊等加值服務,除了廣電法第十條與第十二條,其他條文也得跟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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