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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08-30記者陳曉宜、曾韋禎/調查採訪】

 

世界先進國家對置入性行銷均有所限制,一方面以傳播法規管制媒體,一方面從預算使用上約束政府。

 

在傳播法規部份,根據美、歐、日等先進國家傳播法規,均嚴禁新聞進行置入性行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已擬訂「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嚴禁媒體播放政府出資的置入性行銷內容,更嚴禁在新聞與兒童節目中出現任何置入性行銷廣告,因此未來修法通過,廣播、電視台播送任何政府的置入性行銷廣告,尤其在新聞時段,均屬違法。

 

NCC表示,新聞置入性行銷,即可能使觀眾在未有防禦心理的收視情境下受到置入資訊影響而不自知,易使新聞中立、客觀和可信度等專業判準蕩然無存,因此嚴禁在新聞時段、新聞節目進行新聞置入性行銷。

 

在政府部份,NCC認為,馬英九於就職前宣誓政府不做政治性的置入性行銷,但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認為,現在政府經常以「政策宣導」為名,以置入性行銷手法美化政績,若真是政令宣導,就大方編列預算做廣告,所以NCC決定修正衛廣法,全面禁止播放政府的置入性行銷內容,未來廣電三法也會一併修正。

 

預算執行 應恢復送審監督

 

但畢竟NCC只罰得到媒體,卻管不到政府,所以在約束政府部份,美國是以綜合撥款法規範,禁止政府採取隱性宣傳,即不能以置入性行銷方式做宣傳。這部份我國還未立法,立院預算中心即建議,應恢復制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條例」,限制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等不當作為,才能對政府各單位有實質約束作用。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指出,他正研究修法,讓行政機關內控機制法制化,使立法院能監督政府的預算執行,屆時,政府是否拿公務預算作置入性行銷,就能從源頭進行約束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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