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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2009-10-08/ A16版/產業商業1/記者余麗姿】

 

82年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要求業者完整轉播(must carry)無線電視台節目,無線台無法向系統業者收取版權費用。

 

另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規定,「系統經營者應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節目及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內容及頻道,並應列為基本頻道。系統經營者為前項轉播,免付費用,不構成侵害著作權」,就是「必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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