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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2009-10-09張國仁/台北報導】

 

     中華電信因增建固定通信網路設備,未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許可,遭罰30萬元。中華電信對NCC的行政處分提起訴願,NCC竟然自己作成「訴願決定」,於法不合,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判決,NCC敗訴。

 

     民國9523日,中華電信投資抵減申請書中,記載其所購置SSP交換機相關設備的訂購日期為94517日,未經NCC許可,即增建固定通信網路設備,NCC以該行為當時的電信法授權訂定的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並無明文規定須聲請許可,因此認為,尚無違法。

 

     不過NCC認為中華電信卻未依該規定辦理,NCC因此在957月,對中華電信開罰30萬元。

 

     中華電信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將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撤銷。9510月間,該院判決,NCC雖是獨立機關,但不是訴願機關,逕自作成訴願決定不合法,因此將NCC的訴願決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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