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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財經知識庫2009-12-14

 

(2614)東森-補充說明本公司進行頻道代理業務並與有線電視業者簽訂『電視節目合作播送合約書』乙案

 

1.事實發生日:98/12/14

2.契約或承諾相對人:興雙和有線電視()公司、大世界有線電視()公司、遠富國()公司、中嘉網路()公司、大高雄有線電視()公司、鼎豐傳播事業()公司、大信有線電視()公司

3.與公司關係:除鼎豐傳播事業及遠富國際為實質關係人外,其餘與本公司皆無關係

4.契約或承諾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除鼎豐傳播事業及遠富國際為99/1/1100/12/31外,其餘皆為99/1/1101/12/31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代理頻道使用權,三年播送及傳輸合約金額約為新台幣(下同)23億元,本公司依行業付款慣例已開立三年分期逐月兌現票據約18.75億元,另開立履約保證3780萬元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應負責審查並保證所供應播送之節目內容,絕無違反中華民國現行相關法令規定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事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為本公司創造13%之頻道代理利益
8.
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進行頻道代理業務經營

9.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經本公司98/11/201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報告在案,98/12/141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頻道承租合約及頻道出租合約之收/付款條件係依行業慣例簽署,即本公司現行承租頻道, 雖按行業慣例開立上述播送及傳輸費用暨履約保證票據,惟本公司於出租本公司所有頻道使用權時, 亦依此慣例向承租之電視購物業者或其它廣告業者收取頻道租金及履約保證, 本公司預計於991月底前完成與電視購物業者之頻道租賃合約簽署,100%回收本公司已支付之上述頻道成本,暨實現13%之頻道代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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