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報2009-12-11記者/黃羿瑄】
民國92年時立法院三讀通過黨政軍投資媒體的規定,嚴格明定黨政軍不得投資廣電事業,98年11月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衛廣法修正案,宣布未來將適度放寬「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法律規範大轉彎,引發各界關注。
過去不論是學者專家或是政府官員都非常支持黨政軍退出媒體,根據銘報第462期(82年10月22日)的報導,銘報曾請學者專家分析,當時就點出「政黨不宜介入經營行列」;銘報第1099期(89年8月29日)報導指出,任職國民黨青工會主任的賴國洲接任台視董事長時就表示,支持媒體改革,會全力促進黨政軍退出台視。
民國89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民進黨執政後被質疑黨政軍介入媒體似乎有更嚴重的情形。根據銘報即時新聞90年5月14日的報導,當時前文建會副主委羅文嘉就曾表示,台灣的媒體原來是由政黨來掌控,在開放之後改由商業來領導,這方面的管理是政府的責任,可惜在政黨輪替後並未受到重視。
銘報第1206期(民國91年1月8日)報導,傳播人士及立委聯合組成「媒體發展彩虹聯盟」,希望推動朝野政黨領袖及當時任職總統的陳水扁簽署「黨政軍退出媒體公約」,「廣電法」、「政黨法」相關法規修法,以及推動政府成立「國家傳播發展委員會」等。
據銘報即時新聞91年4月29日的報導,當時各界要求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聲勢四起,呼籲媒體不應與政治混淆,為此民進黨組成民進黨陽光媒體小組,除要求修訂人團法、廣電法等5項法案,限制政黨及民意代表完全不得經營廣電媒體外,以及要求限制的對象應擴及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並且要求限制有線無線媒體交叉持股的上限為20%。
民國92年廣電三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釐清黨政軍與媒體的爭議性條文,銘報第1352期(民國92年12月19日)報導,廣電三法第五條中明定,政府、政黨、軍方及具有公職身份人員和財團法人、基金會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電視事業,由政府、政黨所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不得投資廣電事業,其配偶或一親等的投資亦不可超過總股數的1%。
今年11月NCC公布衛廣法修正案,黨政軍投資媒體的規定大變革,NCC將適度放寬黨政軍投資媒體,銘報第1796期(民國98年11月24日)報導,NCC公布的衛廣法第九條修正草案中,提出甲、乙兩種方案,將放寬政黨可直接或間接持有媒體股份達5%至10%,公布後引起部分立委及台灣記者協會等團體的反對,記協發出聲明稿表示,若開放黨政軍投資媒體,等於是民主開倒車,新聞的基石可能會面臨崩盤。
根據銘報第1796期(民國98年11月24日)報導,NCC發言人陳正倉表示,此草案是為符合目前市場現況和未來發展,而黨政是否介入媒體,應考量的是媒體在新聞上的表現有無偏袒政府或某政黨,他認為,政黨持有股份比例低,應該沒有能力介入新聞報導的內容,未來若可直接或間接持股,對媒體環境造成的影響,還有待觀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