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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7NOWnews/黃帝穎撰】


大法官於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宣告NCC組織法違憲後,報載NCC擬透過修法對媒體取得「停播」與處罰權力,亦恐因違反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再次違憲。

NCC於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明定「新聞製播及評論,應符合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否則將處罰三十萬至兩百萬罰款,亦可要求停播等規定,使用大量不確定法律概念,使得NCC有恣意、專斷的開罰空間,用以排除不同立場的言論,然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解釋已揭示「法律以抽象概念表示者,其意義須非難以理解,且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而新聞評論有無符合公平原則,應如何判斷?事實查證應至何程度?皆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NCC上開草案明顯背離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已然違憲!

再者,NCC修法取得對新聞及政論節目「停播」之權,乃針對節目「言論內容」限制之規定,按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意旨,進入雙軌理論(two-track)審查,又新聞性言論及政論性言論乃高價值言論(high value speech),按大法官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意旨,應對於NCC之修正草案採取嚴格的違憲審查基準,立法目的必須符合「急迫而重大之政府利益」,始得限制言論自由。惟新聞及政論言論未經查證或不符公平原則,並非如同破棄民主、讓渡主權等「急迫且重大的政府利益」,因此國家依據憲法即不得採取「停播」的極端手段。然NCC竟無視上開大法官解釋,除了背離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保障意旨,再次違憲外,更將使得馬總統背負大開民主倒車、鉗制言論自由之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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