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本報訊 2009.02.18】
第二屆行政院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最近研擬完成「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對於廣電節目中常見的置入性行銷行為、新聞報導內容違反事實查證原則,以及針對問題的節目內容可以進行假處分,對報導內容損及被報導人權引進「回覆權」制度等情節,做出不同程度的行政懲處或罰鍰,從而引起各方的關注與討論,認為有箝制新聞自由,引發寒蟬效應之虞。
主導此次修法的NCC委員們不諱言,此次修法的目的主要是針對當前的所謂媒體亂象,以及對公眾視聽權益造成傷害,因此根據「通訊傳播基本法」的立法本旨,希望透過修法,以「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NCC委員們甚至不諱言,修改「衛星廣播電視法」只是第一步,接下來NCC也將檢討修改「有線電視法」、「廣播電視法」等相關法規,並可能予以整合為「頻道管理法」。
NCC委員們鑑於當前的媒體亂象,而思透過修法予以規範,其立意良善無庸置疑。不過,從草案披露後,引起各方高度重視與爭議,顯見修法之舉滋事體大,光只是立意良善並不足以保證真能促進我國通訊傳播事業的健全發展。所幸NCC委員會也承諾在將草案正式提報行政院以及轉送立法院審議前,該會還將召開公聽會,以集思廣益,促修法臻於完善可行。本乎此,我們也願意提出以下三點意見,備供參採:
首先,有待釐清的是NCC的角色扮演與衛廣法的立法宗旨。NCC的設立,是依「通訊傳播基本法」,旨在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而衛廣法的立法宗旨,則在「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然而,究其實,NCC做為行政院下屬的獨立機關,是否只以消極的管理通訊傳播事業為其唯一職責?如果是,那我們倒想知道國內的通訊傳播業難道只該被管理,國家卻沒有一套把通訊傳播業當做重點產業來扶持、發展的企圖心與戰略高度?
正是因為NCC自許為管理者,因此衛廣法的立法宗旨儘管謄列了四大項目,但此次修法重點幾乎只集中在「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以及透過各種的行政裁罰以「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至於如何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又如何加強區域文化交流,新法除了在第一條擺個樣子之外,後面的條文根本隻字未提,從而坐實在政府主管心目中,只在意如何管理媒體,並不在意如何發展媒體產業的印象。
其次,即便是認定當前國內的媒體亂象已經病入膏肓,而必須採取高額罰鍰、執行假處分、勒令回覆,嚴禁置入行銷等霹靂手段。但問題是如此作為除了有箝制新聞自由的風險,在執行面可能也非NCC有限的人手所可以有效發揮。而如果立法從嚴,到頭來卻因人手不足只能執法從寬,其結果只會帶來更大的紛亂。正本清源,仍應以鼓勵業者自律,善用公民社會的力量,與公益團體合作,運用網路時代的傳播互動特性,架構完整的民間他律網路,而政府只扮演最後的仲裁角色即可。
再者,純就技術面來看,NCC此次先從衛廣法修正入手,而後才次第及於有廣法、無廣法之修改。但是同屬廣播電視事業,若分三階段修法,完成立法也必是前後參差,最後則可能出現衛廣法先完成修法,因此衛星業者即要優先適用新法,而有線與無線業者則暫時仍依舊法。
如此一國兩制,根本是在製造新問題。同時,也正因為滋事體大,NCC再怎麼求好心切,也應是先舉辦公聽,博採周諮後再決定是否修法與如何修法,現在的做法則是先閉門修法,再補辦公聽會,與先上車後補票何異。所謂事緩則圓,所謂謀定而後動,如能先定位好國家傳播產業發生策略,再為必要的輔導與規範,棍子加胡蘿蔔,效果一定比高舉道德的殺威棒來得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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