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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記者侯承旭/高雄報導 2009/03/03 】
高市府規定今年起有線電視費用每次繳交3個月以上即享有優惠,業者卻把帳單期別設定為2個月,讓民眾無法享有優惠,市府新聞處強調,民眾可自行決定繳費期別,業者不得拒絕。
高市府新聞處去年底公佈有線電視收費標準,每個月費用500元,季繳、半年繳、年繳另有折扣,低收入戶的收視費調降為每月167元。
有關繳費的優惠,季繳原價1500元降為1450元,半年繳原價3000元降為2850元,年繳原價6000元降為5600元。
不過,今年起有線電視業者向收視戶寄出的繳費通知單,全部是以2個月為期別計算,收視戶需繳交1000元,不適用季繳3個月的優惠費率。
去年多數收視戶收到的繳費通知單均是以3個月為期別,今年則改為2個月,民眾質疑業者有規避優惠之嫌。
有民眾打電話詢問有線電視業者為何改為2個月收費1次,業者答覆因為近來景氣低迷,為了減輕收視戶的壓力,所以把每3個月收費慣例改為每2個月收費。
市府新聞處表示,有線電視費率訂定折扣辦法,是為了讓民眾有更多樣選擇,如果民眾要求季繳或半年繳、年繳,業者不得以任合理由拒絕,民眾可打電話向業者要求更改收費方式。新聞處也要求業者在繳費通知單背面印上費率折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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