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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7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羅世宏撰】

 

NCC媒體改革,不必全等修法。

 

「二屆」NCC委員會已就職近八個月,與「一屆」委員會的表現比較,是否已漸上軌道,並且發揮國人所期待的「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有效辦理通訊傳播管理事項,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及尊重弱勢權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提升國家競爭力」的角色了呢?

 

猶記第一屆NCC委員夾在藍綠惡鬥的政治漩渦中,除面對各方壓力,也曾受當時執政的民進黨政府的行政掣肘與刁難,NCC委員實在難為。這也難怪當時有委員自嘲地寫下一篇標題為「怎樣當NCC委員?博士班沒有教的事」的文章,指出擔任NCC委員的十大苦差事,分別是:天天要上班、常常要開會、年資會中斷、薪水不太高、財產要申報、不能接研究、不能有兼職、隨時可停職、停職無生計、離職要迴避。對學者出身的NCC委員,這十大苦差事和限制真是令人望而生畏,有私心或使命感不夠的人一定是望而卻步,不敢問津。

 

而去年八月就任的二屆NCC委員,相較於第一屆委員來說,政治氛圍較為友善,而在NCC組織法修正後也不再背負「違憲」的指控,但這是否意味NCC委員會從此可以大刀闊斧、順利推動台灣的媒體改革與傳播政策呢?答案恐怕還不是。

 

本屆NCC委員會因為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而受業界抨擊,據聞部份業者以拖待變,希望在行政院和立法院下功夫阻擋修法。

 

果真如此,二屆委員會推動的修法工作可能會與一屆委員會推動「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修法工作同命,法案束之高閣,花費大量聰明才智與氣力之後,再度又回到原點,殊為可惜。

 

若事態發展如此,NCC該怎麼辦呢?

 

事實上,NCC可做與該做之事很多,非修法一端而已。效法美國FCC啟動「調查研究」(NOI)與「制訂規則」(NPRM),在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聽證程序的要求下,同樣可以針對目前已有充分法律授權之事項進行管制。例如,管制新聞與兒童節目的置入性行銷,不必等到修正衛廣法,而可直接根據廣電法「節目與廣告必須分開」的授權,啟動「調查研究」與「制訂規則」,最後發佈等同於具有法律效力的「報告與命令」(Report & Order),制訂關於有效管制新聞置入性行銷的規則,重新拿回獨立行政管制機關的政策主導權,及時啟動媒體改革的契機,莫再蹉跎。

 

(作者羅世宏為中正大學傳播系暨電訊傳播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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