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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4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鄭仲堯撰】

 

由三立電視台所製作,並且在台視頻道播出的部份戲劇,近來由於版權授權的問題,而發生無法播出的情況,引起消費者的抗議,也再度觸及了目前相關法制上的不合理與矛盾。一般的有線電視系統,由於有線電視法中有所謂頻道必載的規範,得以無償播出無線電視台的內容,而MOD在當初NCC的解釋之下被歸類為電信加值服務,因而不受此項條款之規範,這也使得MOD在播出無線電視頻道的時候,反而會出現內容授權的問題。

 

MOD和有線電視雖然在法規上被歸類為不同類型的服務,然而事實上兩者是在競逐同一塊市場,兩者是替代財(Substitutes)的關係,而非處在兩個沒有關係的市場,然而為了遷就過時的法規而削足適履,使其無法處於同一套遊戲規則下合理競爭,有線電視經營區受限,MOD無法必載。許多消費者常常抱怨許多有線電視系統常仗恃其壟斷地位,而出現如非法廣告蓋台等不尊重消費者的情況,但在「只此一家,別無分號。」的情況下,消費者常常也是莫可奈何。MOD的出現本可打斷這種壟斷的態勢,但不合身的法律使得平台間的競爭遲遲無法成形,只能在法規的縫隙間尋找避風港。

 

「通訊傳播管理法」的出現本可透過法規統合來解決這樣的問題,然而二屆NCC委員決定暫緩一步到位,先以各項相關法規進行逐步調整以減低衝擊,即便在法規調整上採取分開小修的方式進行,仍需考量市場環境與秩序,建立一套橫跨各個不同相關法律的遊戲規則,而非甲寬乙嚴,就選擇性的依循不同的法律架構,如此也使得較嚴格法規的管制效果大打折扣。例如最近公佈的衛星廣播電視法草案第三十八條,就將原來頻道業者不得對不同的系統業者有所歧視,擴大到所有的播出平台皆不可歧視,以促進平台競爭,建立公平競爭秩序,消費者也才得以從更多的選擇中用消費投票,督促業者在服務上有所提升。

 

MOD在這次事件中所觸及的「必載」問題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必載在過去確有其時代意義,但是在目前的媒介發展脈絡下是否合理,就很值得商榷了。很多規範是基於過去的環境的訂定的,但匯流帶來了環境上巨大的變遷,NCC在修訂法規的過程中務必仔細檢視法規所對應的情境,和當前實際的態勢之間是否存有落差?如此也是為了未來一套更具整合性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而鋪路,為消費者創造更高的福祉。

 

(作者鄭仲堯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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