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1/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鄭仲堯撰】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在當年試圖以極具進步意義的姿態整合通訊傳播的相關法規,這項草案在推出之後引起不少討論,特別是在結構性的變遷上引起相當大的爭議,以至於在第二屆委員上任後這項草案暫時被冷凍,改以相關法律先行小修因應。
整個法規政策結構的大幅調整本來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仍需要更多的政策溝通過程,才能使得整個社會的所有利害關係人在共識與相關準備上成熟到足以接受這樣的政策,然而我們仍然活在不斷前進的發展脈動中,既然一步到位太過倉卒,要從何漸進修法,以符應於這樣的現實?結構面的爭議仍多,不妨從內容管理面的整合先做起。
內容管理上的統合不外乎是兩個大方向:標準的統一、新媒體服務的規範。
傳播科技造就了多元的內容播送平台,同樣的內容可能出現在不同的平台上進行播送,特別是某些平台彼此具有供需上的替代性,雖為不同平台但仍在同一個相關市場中,對此相關法規的內容管制應一致,避免因為隸屬不同的管制法規而出現管制寬鬆不一的狀況,如此也將影響到同一個相關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因此應針對這些相關的平台的內容管理取得一致的標準,再落實於各項法規的修定之中。
另外隨著媒體科技發展,衍生出來的各種傳統媒體以外的內容類型,比如說手機電視、網路隨選視訊、條件式接取加值頻道等等,許多服務因為難以在現行廣電法規中被定義或規範,而被歸類為電信服務,但在傳統電信管理的精神上截然不同於廣電法規,鮮少對於內容管理的上規範,使得相關服務的內容管理沒有相關的條文可供憑藉。
歐盟從「電視無疆界指令」(Television without Frontiers Directive)轉變為「影音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 Directive),即明確的將非線性的隨選視訊納入管制,依其影響性給予較寬鬆的規範,也讓新媒體服務有了更明確的遊戲規則。面對這些新的內容樣態,法規應依其實質的影響性與閱聽人的使用習慣賦與適合的規範,特別是許多新媒體服務的影響性不若傳統廣電媒體來得大,政策上應試著鬆綁其管制,也讓業者有更大的彈性與空間發展新服務。
內容管理得以建立新媒體下的秩序,也將是未來法規進一步統合的墊腳石。
(作者鄭仲堯為中正大學電訊傳播所研究生)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