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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2009/04/16甘嘉雯、陳育賢/綜合報導】

 

私接有線電視算不算竊盜?桃園地檢署十五日偵結一起私接有線電視案,檢察官認為有線電視所傳輸的影音視訊為一種電磁波,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範疇內的能量,非刑法竊盜罪所保護,因此竊盜罪不起訴。不過有線電視業者認為,私接戶已有「詐欺得利」行為,將向最高檢察署申請再議。

 

地檢署調查,黃姓民眾從民國九十六年起至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止,未經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同意,在中壢市中山東路住處私接訊號,當日晚間,江姓稽查員發現後報警處理,中壢警方以刑法第三百廿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移送。

 

黃姓被告坦承接收有線電視線路觀賞電視節目,但堅決否認有竊盜行為,他辯稱,承租中壢住處時,就已經有第四台訊號,他只是將線接上電視而已。

 

地檢署以刑法第三百廿三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以動產論,其中的「其他能量」,應等同於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也就是說,具有消長性質的能量,才是刑法竊盜罪保護之客體,有線電視訊號非屬此範圍。

 

檢察官認為,有線電視台所傳輸的影音視訊,是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並以電磁波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民眾視、聽之訊息,為電磁波之一種,而使用後物質的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之能量,非刑法竊盜罪所欲保護的客體,因此竊盜不起訴。

 

又一罪不兩罰的原則,地檢署認為,此案充其量應否依照有線電視廣播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補繳兩年收視費用,或私接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南桃園有線電視公司法務長林志峰認為,地檢署不起訴私接戶的「視而不見」,只會讓坊間私接行為更加猖狂,他表示,像是盜打電話就跟私接有線電視很類似,因為均屬「無形服務」,皆有詐欺得利的行為。

 

林志峰表示,盜打電話有電信法可以處罰,而私接有線電視訊號,是將訊號接到家裡看,同樣有詐欺得利行為,檢察官不以竊盜罪起訴相當可議,將向最高檢察署申請再議。

 

有線電視私接情況嚴重。業者估計,私接戶黑數約占收視戶的百分之十至十五,以桃園兩大收視區域來說,北桃園地區約二至三萬戶、南桃園地區也約在兩萬戶上下,但檢舉件數約只有個位數,桃園地檢署不起訴私接戶,讓業者相當失望。

 

桃園縣共分成兩大收視區,分屬三業者經營,此不起訴案例重挫業者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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