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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經濟日報/A12版/產業商業1記錄:記者黃晶琳、費家琪】
網路電視與行動電視的誕生,促使新媒體興起,新媒體增加雙向傳輸與用戶互動的服務。科技的演進,使不同媒體間產生跨業行為,傳輸的管道不同,產業環境更為複雜。
網路上有很多行為是無法可管的,目前最大問題出在法規沒有對新媒體加以定義,這其實是著作權的問題。網路電視需要節目內容,可以與提供內容的業者議定授權,但市場欠缺這套機制。
尤其是內容等上游業者還沒有準備好,授權時涉及其中音樂等素材再授權的問題時,形成市場失靈的亂象,政府的政策則是失蹤。
科技有其必然性,產業有其應然性,台灣的社會還有偶然性。
像網路電視這類新媒體,不是單純收取傳輸費的通路業者,也要負責內容,現在由於法令上的角色妾身未明,因此網路電視連要買版權付錢的資格都沒有。
各國對新媒體的傳輸權授權都有爭議,數位匯流帶給大家危機,但有危機就有轉機,反而有賺大錢的機會,業者要思考獲利模式,像唱片業,現在靠經紀權與圖鈴下載來獲利,而不是賣唱片,延續附加價值。
最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網路電視授權的態度值得肯定,交由市場協商是對的作法。台灣今年被美國從301條款中移除,顯示台灣是一個著作權被尊重的地方,要把新媒體的彈性商業模式建立起來,例如市場應該要有建立新媒體收視率的調查。
新媒體要有收視率,也要有售後服務。網路平台上應可以建立搜尋與分享模式,讓網友有回饋意見的方式,才能提高市場的肯定度,建立其無形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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