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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9/蘋果日報/賴祥蔚撰】

 

眾所矚目的旺旺集團併購三中媒體申請案,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宣布「有條件通過」之後,頓時引發頗多討論。因為NCC的「有條件」,其實相當洋洋灑灑,足足有七項附帶處分之多,此外還有一份節目改善清單。

 

旺旺集團併購三中媒體案,有待討論之處頗多,或許正因如此,NCC才特別提出七項附帶處分。然而,NCC對於此一申請案的決議,本身也有七項值得關注與討論的爭議:

 

首先,對於細節的管制太多,附帶處分甚至及於要不要有獨立攝影棚,已經介入媒體的經營。頗有媒體從業人員對此不以為然,反諷何不具體規範攝影棚大小與器材規格,或者乾脆規定廁所數量與制服種類。如此反諷當然充滿反彈的色彩,但NCC確實可不必對細節設限。

 

其次,NCC做出的這些附帶處分,必有用意,例如要求節目等部門均應獨立、經理以上主管不得互兼,這或許是要防止媒體內容多元化降低,但此一要求能否發揮功效卻不無疑問,而且又引來介入媒體經營的爭議。既然如此,何不直接透過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s, MBO)的方式,要求中視與中天併入同一媒體集團之後,言論或節目的多樣性不得減低?

 

第三,此一決議被質疑針對性太強,尤其相較於非凡與台視的先前案例,更有「越演越烈」的嫌疑,莫非中視加中天的影響力遠勝台視加非凡?或是只因多了中時?NCC對此應有更清楚說明。此外,三個月內組成倫理委員會的要求,更絕不宜只衝著中視與中天而來。

 

第四,NCC追加強調此申請案如果日後查出有外資(含陸資)股份,將逕行撤銷董事長、董事的變更許可。此一補充頗為突兀,因為如有證據,自當處分;如無證據,何必多言?如果法院審案也說:日後查出涉案將逕行撤銷無罪處分,豈不違反無罪推定?也形同侮辱當事人。

 

第五,NCC審理此案,耗時頗久。事實上,回顧過去的中廣案與這次的三中案,都是實際經營權早已轉移,但NCC的決議卻姍姍來遲。經營權的實際轉移早於主管機關同意,此一現象值得重視。

 

第六,相關附帶處分欠缺法源,這也是爭議最大的一點。在NCC記者會上代表發言的副主委陳正倉坦言NCC將儘快修法補救。既然自知無法,則在修法前當然不宜先有處分,而該快速修法,然後再一併進行規範。陳副主委在對於此案代表發言時又認為『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的「維持國民權益、消費者利益與提升多元文化」已足以作為法源。這有過度擴權之嫌,否則依其邏輯,則NCC僅僅援用此一條文再加以解釋,就已經足以管理傳播產業的所有業務,其他傳播法規均可廢矣!

 

最後,則是涉及NCC的自我定位與台灣傳播產業未來。當面對傳播產業的國際競爭以及國人對於文創產業發展的殷殷期盼,NCC除了扮演維持市場秩序的糾察隊之外,或許也該思考如何透過具體明確的傳播政策來輔導台灣媒體走出國門、邁向國際,變身為成功的文創產業。否則當此國際媒體集團早已成為超級航空母艦,即便對岸的媒體也紛紛組成集團戰艦之際,台灣現有一些媒體小舢舨終將因為無法抗衡而難以為繼,屆時又將如何「維持國民權益、消費者利益與提升多元文化」?

 

本文為2009.05.29蘋果日報論壇〈不該管亂管 該管不管〉原始文章。

 

(作者賴祥蔚為台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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