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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6-01 賴祥蔚】

 

     「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申請」一案,在許多方面都締造前所未有的創舉,引起關注的程度也堪稱罕見。

 

     就前者而論,此案在審議與聽證過程時,即已充分展現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希望廣納社會意見的用心。值得指出的是,其間的聽證會不僅為我國首創,更全程開放網路直播,歡迎全民參與。即使審議與聽證的相關內容尚未廓清若干爭議,當天實際出席聽證會的情況也不如報名時踴躍,但是仍屬瑕不掩瑜,從中可以看出NCC必有殷盼能夠付諸實踐的理想。

 

     就後者而論,或許是NCC求好心切,希望廣納各方意見,因此最後決議乃以頗具折衷意味的「附附款方式許可通過」。所謂附附款,其實包括了對中視與中天兩家媒體各提出了七點附帶處分與一份節目改善清單。正是此一「附附款許可通過」,使得後續爭議不絕。

 

     此案引起高度關注,NCC歸納原因有三,一是跨媒體領域包括報紙、雜誌、無線電視台與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等,且併購後的電視廣告營收產值排名「超前」;二是跨媒體併購後對內容多元化之「可能影響」無前例可循;三是單一持股人及其家族擁有較多絕對股權。

 

     就此而論,此案或許不完全是當事人所主張的「僅是單純的負責人、董監事變更案,不涉及其他議題。」但是NCC作為主管機關是否因此就可逕自決議不予同意或是如同本案另增額外要求,則大有討論空間。

 

     以美國為例,針對跨媒體經營在一九九六年《電訊傳播法》中有規定:個人或公司擁有電視台數量不受限制,單一主體擁有的電視台覆蓋率不得超過全美三五%;在全國前五十大市場內,廣播電視可同時擁有報紙,但是在小市場中則不允許。如果未超過法律上限或是法律未曾禁止,則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自無立場加以限制,否則即涉嫌濫權。 眾所周知,憲政民主國家都遵行「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核心價值不僅是具有憲法,更在於「有限政府」之精神,質言之,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必須依法行政,亦即明載於憲法、依照憲法精神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賦予主管機關的裁量權。政府機關如果超出前述授權,即為濫權。

 

     以美國為例,FCC優惠少數族群政策的若干措施,就曾被聯邦最高法院認定為違憲;即使美國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例如因關切傳播內容而通過的《傳播合宜法》也在一九九六年被聯邦最高法院判定為違憲,另一個為了保護兒童免於接觸網路色情等不當資訊的《兒童線上保護法》,同年也被聯邦最高法院認定違憲,今(二○○九)年一月更第三度遭到聯邦最高法院認定違憲。

 

     不容懷疑,NCC試圖在此一申請案展現其勇於任事態度,同時實踐對傳播發展理想藍圖。然而,現實情況則是行政機關絕對必須遵循憲政主義並且依法行政,否則即可能有違前述的憲政主義。NCC對於「中視及中天負責人變更申請」案的決議,如果不能找到確切的法源基礎,難免誤開濫權之門。即使本屆委員對於權力行使戒慎恐懼,但誰能確保以後的繼任者不會循例妄為?

 

     更何況,跨媒體優劣利弊究竟如何?有多少正外部性?對於公平競爭或傳播多元性損害又有多大?正面意見都有,難有定論,如此豈能成為政策基礎?難怪NCC新聞稿中只能模糊提及此案的營收「超前」與對多元化「可能影響」。 NCC或可積極結合學界提出更堅實的論述,從而才能藉由各種傳播過程凝聚國人共識、早日修法,以便一體規範,讓NCC結合理想與現實。

 

     (作者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應用媒體藝術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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