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9-06-01 林上祚/台北報導】
中視中天董監事變更案,爭議持續延燒。上(第一)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委員表示,中視依據廣電法第十四條申請負責人變更,NCC以附附款方式,額外要求中視、中天董監事不得相互兼任之行政處分,「恐違反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四條,不當連結之禁止原則」。
上周三NCC委員會續行討論中視/中天董監事變更案,該案係第二屆NCC委員去年七月上任以來,第二次重大的傳播媒體股權交易移轉(第一次為中功率電台台北之音董監事變更案),衍生法人股東改派董監事法人代表申請案。
兩台董監事不得互兼 不當連結
第一屆NCC委員會針對榮麗投資入主中視的董監事變更,分別在第廿一次與第九十三次委員會中討論,前者是在股權交易完成之後,後者則是當年度中視股東會董監改選後的董監事變更案。
根據NCC委員會會議紀錄,當時NCC同意董監變更之餘,並未附帶進行任何附附款行政處分,但強調「本案涉及之跨媒體議題,多數委員認為本案在形式外觀上雖無違反現行廣電法令,但此議題深值委員會未來加以重視」,當時九名委員當中,僅石世豪提出不同意見,認為NCC應該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進行實質審查。
「手伸進媒體」意圖 早已顯露
沒想到,第二屆NCC委員上台後,居然將第一屆少數委員不同意見當成施政圭臬,NCC委員謝進男辯稱,NCC三年前審榮麗入主中視的案子,僅審查是否違反廣電法「黨政軍條例」,並未就「跨媒體經營」問題進行討論,NCC召開聽證會討論該議題,「並不是把手伸進媒體」。
但早在二月台北之音董監事變更案,NCC就露出「手伸進媒體」的意圖,謝進男主張,廣播電視董監事變更,「不能只是依據公司法毫無限制地任其自由隨意轉移股權」,另一名NCC委員鍾起惠主張,在廣播電視董監事變更案,「要更深思熟慮地反覆思考與區辨出該台股權移轉,對其內在電台經營的實質意義」。
刁難廣電股權轉移 輕放電信業
廣播電視股權移轉,在第二屆NCC委員會動輒得咎,但同樣是NCC監理的電信業,上百億元投資案,卻多半能「輕騎過關」,中華電信投資WiMAX營運商全球一動,甚至是在第二屆NCC委員主持的訴願委員會翻案成功。
第一屆NCC委員表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始得為之。第九十四條又同時規定,前條之附款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由於倫理委員會、獨立董監事、董監事不得兼任的相關規定,目前並沒有明文規範在廣電法等相關法令,NCC向中視/中天,提出上述附款,已經違反行政程序法。
同時,第二屆NCC委員要求中視與中天「部門經理以上之人員職務,不得彼此兼任,廣告、業務與節目部門,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中視與中天不得有節目聯合招攬之情事」。
這不但與法無據,而且第一屆NCC委員認為,利用董監事變更案,介入電視台部門人事指派與業務招攬,就是違反行政法,不當連結之禁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