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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9-06-01 林上祚】

 

     第二屆NCC委員上任即將屆滿一年,從年初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衍生戕害新聞自由爭議、三月電玩廣告抖乳開罰事件、到最近中視/中天董監變更,可能違反行政程序法「不當連結之禁止原則」,再加上MOD蓋台事件與HiNet網際網路互連費爭議;這麼多懸而未決的爭議,NCC在施政與方向上,顯然出現了嚴重問題。

 

     據了解,中視/中天董監事變更,以附附款方式通過,係鍾起惠、翁曉玲二名委員主張,二人與NCC副主委陳正倉,已經形成隱性結盟關係,許多「共識」都是三人餐敘過程運作出來的;其他三名技術背景委員,包括劉崇堅、李大嵩幾乎插不上嘴。

 

     面對通訊傳播產業匯流、台灣頻道數目氾濫導致無線電視長期虧損、有線電視數位化毫無進展等結構性問題,NCC提不出前瞻性的結構管制策略,只希望從內容管制角度切入,許多相關爭議,例如中華電信MOD去年九月以來無線四台八點檔蓋台事件,NCC對於頻道代理商無法取得網路電視授權,居然毫無對策。

 

     中視/中天董監事變更案,NCC以附附款方式有條件通過,理由是擔心跨媒體整合,可能導致言論單一化。但中視/中天/中時的結合,早在三年前即已產生,今日唯一的差別,只是大股東從余建新,換成旺旺集團的蔡衍明,就算當初NCC委員會結論,曾經留下「跨媒體議題,深值委員會未來加以重視」的伏筆,但這並沒有提供NCC介入公司經營的法源基礎。

 

     NCC作為政府機構,本來應該本於行政法相關規範施政,NCC在中視中天董監變更案當中,卻把NCC所追求行政目的無關的因素納入;NCC禁止中視中天董監事、高層主管相互兼任,業務、節目部門須有獨立攝影棚,這些附帶行政處分,都違反了行政程序法「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NCC在台灣是新生機構,但是其裁決影響重大,該會委員角色拿捏卻屢屢出問題。其實,如果不知如何參考美國FCC的例子,NCC現任委員,何妨參考第一屆委員,堅持法治原則與自由主義的自我節制,才不會陷入違法濫權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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