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中國時報 2009-06-02 楊永年】

 

     國家通訊委員會(簡稱NCC)自組織法通過之初,就存在許多的爭議與衝突,並成為媒體社會關注的焦點。主要的原因在於,透過這種獨立機關的成立,進行資訊與傳播媒體管制,在台灣是首次,所以存在許多管制的困境。例如,前陣子有關舒舒代言電玩廣告事件,NCC先是要罰後又決定不罰,這對NCC而言可以說「傷很大」。再者,最近又因中天與中視董監事變更案,NCC裁決以七點附帶條款方式通過,同樣存在許多不同的意見。

 

     事實上,許多傳統部會如內政部、經濟部與外交部,因為成立與運作時間長,已有穩固的「組織文化」基礎。相對而言,NCC成立時間短,運作方式難免不是非常成熟。所以,NCC所作的管制處罰(分),可能因政策配套不足或管制機制仍不完善,因而存在爭議。從過去案例顯示,NCC的確存在許多管制盲點,以目前作者進行的「網路犯罪治理」研究為例,初步發現虛擬社會的網路犯罪並無主管機關,僅有末端的警察出面「管轄」或作犯罪之處理,因此不存在整體網路犯罪治理的機制。

 

     就網路犯罪屬性而言,係屬於資訊安全管理的一部分,NCC應為主管機關,而且也擁有許多資源與管制權力。然而,NCC卻未被賦予相對的管制責任,未能針對網路相關業者進行必要的規範,使得犯罪源頭的網路管理出現真空。目前雖「行政院資通會報」應付「重大」的網路安全事件,但僅聊備形式,難以從管制的源頭遏止網路犯罪。換言之,NCC對於許多政策議題上,在管與不管之間,存在許多模糊地帶。

 

     再詳細說明,台灣屬於大陸法系,背後的精神是「罪刑法定主義」,也就是法無規定者不罰或不予管制;而英美法是海洋法系,係以判案作為管制依據。顯然,NCC對於第一次的管制決策,可能因為缺乏案例,或缺乏法律規範,導致行政處分之不夠周延。在此情形下,可能就得尋求配套措施,降低處分結果的負面效應。或者,即便存在(或通過)法律規定,仍可能因為認知或解讀落差,導致對結果有不同的認定,許多爭議或衝突就這麼發生。因此,雖有國外的管制案例,但因為制度或文化的差異,同樣存在執行的難處,這也是NCC的管制困境。

 

     再就NCC的組織體質分析,NCC係由原交通部電信總局、郵政總局(郵電司),以及新聞局廣電部門所組成。有些人可能認為,把業務相近的部門進行結構調整,就可以發揮功能,卻忽略了組織結構的背後,有更重要的組織文化存在。或可以說,NCC組織轉化的過程缺乏願景與整體規畫,NCC可以說是一部拼裝車,在沒有詳細監督檢查機制設計的情形下,就上路運作,難免因為許多處分案難以符合業者、社會大眾或其它利益團體的期待。

 

     因此,NCC的組織定位還有長路要走,到底什麼該管、什麼不該管,或者管制的程度如何,都有待進一步作制度的設計或磨合。雖然,NCC組織法第四條明訂,委員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專業知識或實務經驗,但實際運作其實比這四個領域要複雜的多。具體而言,NCC因為具有龐大的行政權,益發凸顯監督、救濟、民主審議機制配套設計的重要;也就是說,NCC的決策除前述領域外,還涉及政治、社會(文化)、政策與行政管理內涵。

 

     綜言之,NCC設立的精神或前提是希望讓該獨立機關獨立於政治之外,主要希望不受政黨掌握。但卻不能因此失去監督與救濟制度的配套設計,畢竟NCC仍是在現行系統之下運作,不能自外於政治與行政制度。

 

(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BI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