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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3/工商時報/社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上周針對中視、中天董監事變更案,分別做出各七項的附款行政處分,除了引發相關當事人的強烈反彈,以及社會各界對此一行政處分內容適法性的普遍質疑外,其實後續的發展仍然餘波盪漾。而其中最值得矚目的,厥為是否應該建立「獨立機關退場機制」的課題。

 

關於此一議題的倡議,其實早在檢察總長陳聰明被傳聞與逋逃在外的前陳水扁總統時代紅人黃芳彥有不尋常的過從,而被外界質疑是否將影響最高檢察署屬下的特偵組,對陳前總統所涉國務機要費貪瀆案偵辦的獨立性時,就曾有個別立委提及。其後陳聰明又因一度被捲入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洩漏前第一家庭海外洗錢情資案,而再度被質疑其獨立公正性與適任性,並進一步出現要求陳聰明主動下台或建立檢察總長退場機制的聲浪。

 

儘管後續的發展,陳聰明以法定任期保障為護身符,迄今仍然堅守崗位「打死不退」。但是因其行為引發是否獨立公正與適任性的質疑,此番NCC部分委員執意以獨立卻未必公正的手法,做出明顯違法的行政處分,則當事人除了就此行政處分的適法性,可依法提請行政救濟乃至進行法律訴訟之外,由於NCC委員的任命與任期保障與檢察總長相同,從而是否應該建立受任期保障的獨立機關人員之退場機制,自然也就成為立委們的熱門話題。

 

進一步探討此一議題,雖然是由陳聰明檢察總長的個案,與NCC具高度爭議性的行政處分案而被廣泛討論。但回歸問題的本質,關於獨立機關,是否在賦予任期保障的同時,也應建立相應的退場機制,事涉制度的建構,以及是否符合權責相符的行政制衡原則,我們認為倒是有必要好好討論、完整建制。

 

首先,從權責衡平的原則來看,政府體系人員除了一般行政人員、常任文官要受相關人事法規的規範進行任免遷調之外,政務人員以政策任用也要隨政策退場並無任期保障可言。經由選舉產生的民選首長,不論是各級民意代表,或上自總統,下至縣市長、鄉鎮長,雖然都有法定任期的保障,但相關法規卻有罷免條款做為退場機制。因此,最後就只剩下這些所謂的獨立機關,包括行政體系的央行總裁、中選會委員、NCC委員、公平會委員、金管會委員、法務部檢察總長,以及司法院的大法官、考試院的考試委員,和監察院的監察委員與審計長,會出現享有任期保障卻又沒有任何退場機制的怪異現象。

 

面對這種特殊的制度安排,其實可以探討的議題至少有兩個層面,其一是這些獨立機關設置必要性的檢討,這部份由於涉及目前憲政體制架構下五院中的四院,全面檢討未免牽連過廣,因此可以暫時存而不論。其二則是針對這些機關受任期保障的人員,究竟應否建構退場機制的課題。如前所分析,由於這些人員的言行表現接二連三的出現爭議、受到質疑,因而檢討建立退場機制的必要性,自然成為重要的公共議題。

 

就事論事,我們可以理解我國現行體制,對於前列的獨立機關人員,之所以只賦予任期保障而卻未建立退場機制,一方面是為了彰顯對獨立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干擾的制度保障,另方面是本於信賴原則,期許與認定這些經特殊程序任命的人員都能秉持專業、獨立公正地依法行使職權。但是在民主法治國家,人員對廣義公務機關授予權力的同時,通常假設擁有權力者可能違法濫權,因此必須有相應的監督制衡機制。退場機制不論是以直接的任免調遷,或是行使不信任投票乃至罷免,即是制衡的體現。而建構這一套退場機制,並不代表對機關獨立行政職權的干礙或對相關人員的不信任。其性質類似於強制一定層級的政府官員必須申報財產乃至於將財產信託,並非意謂對相關當事人的不信任,甚至還會觸及個人隱私。但制度建構的目的在防弊,反貪瀆固是一端,防杜違法濫權更是切要。立委倡議建立「獨立機關退場機制」,只要規範明確、配套齊全,正是深化民主法制的必要之舉,NCC的莽撞與違法濫權,讓獨立機關變質為獨裁機關,無疑已提供了一個改革的契機。

 

全文轉引自: http://www.china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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