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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3nownews/今日論壇/林騰鷂/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經過幾個月的聽證與審議程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終於在527日核准通過了「中視、中天董事長、董事、監察人變更案」,但對此涉及誇媒體之併購案,也各附加了七個附款,日前引起輿論之注意與評論。有認為NCC 假公聽之名,行偏聽之實。有的則認為「不可抹殺NCC的理想主義」,顯示各方利益與情緒糾纏其間。筆者認為應可從廣電法、行政程序法等之規定來釐清與評斷其是非。

 

首先要釐清的是,對於中視、中天媒體事業負責人申請變更案,NCC有無管轄權。此依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廣播、電視事業之負責人應經主關機關許可。」而此所謂之許可,並非形式上之報備,而是主管機關NCC有權衡酌企業經營媒體自由與民眾資訊權益,而為實質上之審查決定。因此,外界批評NCC管太多或為過當之詞。因依法律,NCC對此確有管轄權。

 

不過,NCC有管轄權,並不代表它可以胡亂管理,而是其管理手段,必須是合法適當。換言之,就是它的管理行為要受到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法行政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並且也要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所規定之比例原則。因此,在這裡所要檢視的是NCC核准中視、中天負責人變更案所各課加七個附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及符合比例原則。由於行政程序法施行以來,對於該法第93條之運作,並未受到應有之重視。依該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因此,就本案而言,NCC在為中視、中天負責人變更申請案之核准處分時,確有裁量權,也可添加附款。現在值得一問的是,NCC所加之附款,究竟是該條所規定的那一種附款,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以及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4條行政行為與行政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之原則。

 

檢視NCC對中視、所作各別七項附款,其中前五項是負擔附款,第六項是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的附款,而第七項則並非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之附款,而是訓示規定。依筆者看法,NCC在核准負責人變更之授益處分中所課加之五項負擔附款,均尚符合廣播電視法第一條由立法院所賦予NCC行使主管機關職權之目的,亦即「維護媒體專業自主、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之行政目的。因依相關統計顯示,每週五的超級星光大道,在一個周末播8次(包括首播與重播)。因此,被學者質疑,如果中視、中天等四頻道不是同一集團所有,會重播這麼多次嗎?如果不重播,那空出的時段是否就可以讓更多本地影視業者產製其他節目,以更多的節目內容去滿足不同民眾的需求呢?

 

又相關研究之報導指出,「(中國時報)併購中天電視後,(中國時報)影視版出現有關中天的新聞總則數與新聞平均面積都增加超過一倍,標題大小增一倍半,照片總張數則增加5倍多,照片面積亦增大超過3倍」。這種中天相關新聞在(中時)版面的增加,代表著其他影視相關報導比例相對減少,(中時)影視報導內容的多元便明顯降低,這也是媒體產權集中導致報導內容多元消逝的證據。因此,為了防範及避免企業集團因介入媒體經營,弱化民主運作,傷害人民獲得自由、多元之資訊權。NCC所課加之負擔附款,均尚符合廣電法、衛星廣電法第一條所規定之行政目的,應可加以認同。

 

又為了避免外資,特別是陸資併購新聞媒體,NCC所課加「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經查出有外資(含陸資)股份,本會得逕行撤銷本件許可。」之附款,尚非法所不許。蓋因中視擁有的是國家稀有的衛星廣播無線頻道,其公共利益屬性更為強烈,自不能容許外人插手干預。

 

媒體自由、多元與透明是憲政民主運作之基石。在過去,我們反對黨、政、軍壟斷操控媒體。在今日,我們是不是也應防止企業財團「金主」誇媒體經營所對人民資訊自由權益之傷害以及對憲政民主之弱化運作。

 

(作者林騰鷂,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現為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亦曾擔任德國慕尼黑大學政治及公法學研究所客座教授。本文版權為作者所有,言論不代表為NOWnews「今日新聞網」立場。)

 

全文轉引自: http://www.nownew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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