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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4/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通傳會(NCC)昨天針對中天中視負責人變更案通過臨時動議,將原本7項附款略作調整,中視及中天有關禁止外資入股、中天設置獨董及自有攝影棚等部分,改列注意事項。發言人李大嵩強調,這是NCC對該案的最後定案,附款內容未來不會再改變。

 

NCC昨天召開例行的委員會議,在確認前次會議紀錄時,委員翁曉玲主動提出覆議,經全體委員討論後,通過對中天中視負責人變更的附款修正內容。

 

原訂中天與中視案附款第6及第7項,「如經查出有外資(陸資)股份,NCC得逕行撤銷本件許可」、以及「NCC針對跨媒體政策有具體法律規範時,應遵照規定辦理」,李大嵩表示,因已有其他法律明文規範,決定刪除,改列「應注意事項」,希望提醒業者注意其權利義務。

 

針對中天處分案方面,則將「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及「應獨自設立自有攝影棚」兩項內容,也改列注意事項。李大嵩表示,委員會討論後認為,中天屬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管制強度沒有像無線電視頻道那麼高,營運計畫書中也已對設置獨立攝影棚方面有要求,所以做了調整。

 

不過對中視部分,無論獨董或獨立攝影棚的要求都保留不變。李大嵩表示,主要考慮中視為無線頻道、且拿特許執照、又是上市公司,所以對它的規範標準會較高。NCC對媒體負責人變更有核可權限,其立場非常清楚,就是要做實質審查而非形式審查。

 

對外界質疑為何其他無線電視頻道未一體適用?李大嵩表示,跨媒體部分會針對個案的不同,在相同情境下以通案方式一體適用,此次對中天中視所作的處分,未來在「相同情境」有案件進來時就會以同樣的原則來做,NCC也會積極進行跨媒體相關的法令規定。

 

至於所謂的「依個案不同」,究竟採取何種標準?李大嵩表示,原則上,如牽涉到:1、跨媒體數量、頻道數目較多。2、屬無線電視頻道。3、上市公司。4、牽涉異業結合。相關因素同時存在的愈多,審查相關案件時就會趨向比較高的標準,如相關因素出現數目比較少,就會採較低標準,「不同案件先天條件不會完全一樣,但審查的基本精神是一體適用」。

 

全文轉引自: http://www.china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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