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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4/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通傳會(NCC)對中天中視負責人變更案「邊審邊訂規則」的作法引起美國商會不滿,多位產學界代表及立委都認為, NCC應該先和各界溝通,將跨媒體結合的管制和管理標準訂出來,讓所有業者有遵循的依據,不能法令規章都還沒有,就要業者配合,並要受不公平待遇的業者走行政訴訟的路,耗費龐大資源。

 

NCC此次對中天中視作出七項附款的處份,東森電視總經理陳繼業表示,無論NCC對媒體的規範是要趨於嚴格還是放寬,都必須先要求自己「依法行政」。NCC是個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當初所以其為獨立機關,就是要避免其受到不當的行政干預,也就是不依法令,卻對其作出干涉,「這樣子的一個獨立機關,更應該非常注意其所做所為,在法律上是否有明確的依據」。

 

他說,NCC對於媒體任何的管制作法,在立法過程還沒有清楚討論並取得共識前,不適合逕行通過,再用行政裁量或其他辦法要業者遵守,「希望NCC的這些要求,未來都能在立法過程中,先尋求各界的共識後再來做」。

 

陳繼業以衛廣法的修法為例,NCC要求業者未來要成立倫理委員會,委員會的運作、職掌則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其委員會討論事項也要求另外成立內容諮詢委員會,職掌運作同樣要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即使撇開言論自由不談,未來哪些頻道要做規範,是否境內境外頻道都要這樣做,我擔心要成立這麼多的委員會討論這麼多的問題,未來可能會進一步造成產業、學者與主管機關的猜忌、對立,與不必要的困擾」,這些要求若要實施應該要與各界先做溝通。

 

TVBS總經理楊鳴也認為,中天中視此次的遭遇,突顯NCC介入媒體的運作,「讓我們有兔死狐悲的憂慮,擔心在法令和規範尚未完備情況下,有一天如果我們要購併或被購併,也要經過這種不必要的審視,這是我們極為擔心憂慮的」。

 

中華民國衛星公會秘書長鍾瑞昌則表示,站在協會的立場,不樂見在超越法律外,NCC自己做出這些規定「這是造法的行為」,像是股權比率現行的法令就有規定了,不能再另外用一套歐美方式來形成裁量,而且有人問NCC主委彭芸「是否大家一體適用,她說要視個案而定,也就是說,哪家適不適用,是要NCC說了才算,而非依法行事,這不是行政機關該有的作法」。

 

他說,以衛星電視產業來看,未佔用頻寬,照說管理上應該比較寬,但就罰責而言,因為主管機關管得項目很多,衛星電視被罰的可能性很高,而且罰責也很高,一年動輒被罰超過八千萬罰金,但產值只有220億元,電信業的產值那麼高,但受到的處份相對較低,法律或規章的訂定應該和社會與時俱進,這才是NCC在訂定相關規定時要注意到的觀點。

 

之前因NCC不核准中華電信入股全球一動股權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全球一動董事長何薇玲則表示,NCC是可以溝通的,當年與NCC溝通10個月後有了結果,但在行政訴訟耗費的資源和代價也很龐大,而且前提是要照著NCC要求的軌跡來走,很多市場的時間性就會受到影響。

 

她以昨天參加兩岸電信座談會為例,她說對岸是產官學攜手前進,各司其職來增加其效率。但台灣業者的感覺卻像個孤兒,「我們希望NCC的輔助業者的角色能夠出來,配合業者攜手前進」。

 

中研院研究員劉孔中則認為,NCC即使是獨立機關,卻還是行政機關,應該與行政院共同合作,而且應該依法行政,聰明的作法是對相關議題,準用公平交易法,也就是在購併案中,若整體經濟利益大於對整體的不利益時,即準用公平法,並與公平會密切合作,只對業者做行政指導。

 

他以NCC昨天提出厚達32頁說明為例,認為這些標準在公聽會當天就應該說出來了,NCC不能只取對他有利的話說,等被外界逼急了才說這個決議是有根據的。他認為NCC基本上是認為媒體不應私有化,但這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全文轉引自: http://www.chinatime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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