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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卓新論壇/NCC的關鍵角色】

 

馬政府剛簽了聯合國的人權公約,從公約的基本精神下,其實在2003年到2005年的資訊論壇,都一直在談傳播權與人權的議題。他們談傳播權納入政策,有四個主要原則:自由、多元、參與與近用。這確實是我們台灣談管制時,可以思考把這樣的基本原則怎麼透過法規落實。

 

第二個想要回應的是,其實台灣解嚴後面臨的問題,就是整個國家失靈與市場失靈的雙重結果,這也回應剛才立達兄所談到的媒體亂象。前陣子我也聽到有個老師說,這哪叫國家失靈,根本就叫做國家失蹤。我想可能從業者的角度不會這樣想,因為我聽到范經理的說法是國家管太多了。但從學界或是公民社會的角度,我們是覺得國家失蹤。以我的詮釋來講,這其實是國家失蹤。國家不見之後,其實剩下市場獨大的情況。

 

當然我們可以進一步問為什麼會變這樣,但我在這裡不想再花時間處理。談國家或市場,其實會miss掉市民社會部份,而會讓管制議題鬼打牆。業者永遠會說侵害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國家可能會說我有管制權能,也不談自己有沒有管好。可喜的是,這幾年從民間的角度來看,確實是有非常多關心媒體的公民團體不斷出現,我像卓新獎基金會也是其中重要的力量。在國家管制的角度,或是依玫在集體自律的努力,我覺得國家與業者也都慢慢接受在政策形成過程中,或者對於媒體的內容表現,都可以納進公民社會參與對話的程序。

 

整個通訊傳播政策,在這幾年形成原則性的管制方向,我們還是希望以結構管制為主。剛才林老師提到公民團體對撤換分流有所誤解,我想倒不是誤解的問題。最大的問題是過去的主管機關沒有嚴格執法,可能是國家能力的缺乏,也可能是不想得罪業者。不管是新聞局或是NCC,可能對於使出相對嚴厲的執法工具有所忌憚。確實目前在法律上對於不予換照的要求並不明確,包括立法層級是有問題的,換照的標準很多是在行政命令上,不是在衛廣法或廣播電視法,我想主管機關不管是一屆或二屆,都面臨急迫的政策議題,就是應該要整體翻修有缺失、不符公民社會需求的法律。像旺旺三中這樣的議題,其實都是讓主管機關受到外界質疑的原因。

 

內容控管 NCC尺度難拿捏

 

談到內容控管的問題,剛才范經理談到非常多,而我也不主張由委員決定。我們在傳播內容有非常重要的面向,在於不管是品味或良俗,都是社區標準之下的產物。譬如台灣對猥褻的定義,自台灣有大法官釋憲文以來,就有三個不同版本,在不同階段針對猥褻的定義其實就不一樣。從最早的釋憲文,那時針對的是台北市的一家出版業者所出版的性愛大全,現在看起來其實是滿健康的手冊,封面就是男女穿著稍微少了一點,從現在媒體的報導標準來看,那根本就是小case。這不過就是十年前的解釋文,在那時主管機關針對這樣的內容做處份是合憲的。到了後來對晶晶書庫的解釋文的時候,大法官認為針對猥褻,不在於引起性慾這樣不明確的標準,而可能要涉及性暴力,嚴重不正常的行為了。

 

回到舒舒、瑤瑤廣告的議題,我也同意主管機關管太多,再來是怎麼管的問題。我一直強調我們應該去談出共管的架構,這也是歐盟這幾年在談的政策方向。我覺得台灣談共管架構,可能可以比歐盟談得更進步,因為歐盟的共管架構還是放在國家與業者的範疇。我覺得公民社會的意見很重要,像舒舒、瑤瑤廣告這個議題,像我任教的台大新聞所或輔大影傳系,學生十之八九都說何必要管。

 

可能部份保守團體認為太嚴重了,而我自己也參與女性團體的活動,對於性別團體而言,物化女性當然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即使如此,很多性別團體也不主張主管機關要針對這種廣告進行開罰,頂多是以分級的方式,放到比較不能夠被兒童立即觀看的時段。我們怎麼樣透過法律修改過程,重新規範共管制度,讓共管制度是可以運作的,避免業者認為主管機關有作之君、作之師的心態,這是在國家與市場間面臨兩難時,很重要的政策方向。

 

談到公民參與空間,就這點我很敬佩林老師的努力,至少在內容與公共參與這塊,林老師著力很多。公共參與部份我提兩個意見,除了公民代表參與之外,參與有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資訊夠不夠透明化,我覺得這是台灣現在的管制困境。

 

主管機構 研究能力待強化

 

比如以旺旺三中的案例來講,我們對媒體產業有的資訊太少。我們去美國FCC網站看,它處理購併案可以超過一年的時間,而把處理過程與招開公聽會,業者提供的資料、公民團體提供的資料都完全上網。今天你想要知道整個購併案的始末,可以很容易得到資訊。美國FCC有個非常強的研究單位與行政人力,他在進行管制的時候,可以做非常多的研究工作,譬如市場現況,業者對購併之後可能帶來的潛在利益或傷害,他們都有資料進行分析。在台灣不管是過去新聞局或現在的NCC,在這點都是非常不足的。如果今天我們沒有充份的資訊,不管是在政策決定,或是公民團體參與媒體監督,都是非常不利的。

 

最後回應主辦單位提出的問題,到底政府有沒有比較積極的角色,我認為應該是有的。最近聽到一個說法,新聞局要把有線電視基金移撥到NCC去,我覺得主管機關要能做好管制,除了消極的禁止,可能也要有積極的資源。其實這幾年包括卓新獎基金會,也一直提倡建立更大規模的影視基金。在過去廣電基金被立法廢止之後,我們怎樣建構更龐大的影視基金,取之於業者,用之於業者。透過制度設計,主管機關監督,讓資訊做更合理的分配。在我們現在市場高度競爭的狀況之下,勞動條件越來越差,業者也不願意去培訓記者、也不去培訓影視創作人才,這其實可以透過影視基金來做。

 

針對業者集體自律組織的部份,我認為是放在共管架構裡。不管一屆或二屆的NCC委員,都在新的修法裡放進這塊,比如林老師談的公評人制度,或是二屆用的是倫理委員會的制度。在這兩種意見裡,我其實比較傾向不要讓個別業者自律,因為個別自律形同虛設。其實我還滿肯定像依玫,或是台大新聞所張錦華老師,這些大家共同合作的自律組織。雖然是一些微小的改變,不管是在立委選舉或是洪曉慧事件上,至少這些微小的改變,我們是看得到的。如果可以形成業者、工作者與公民團體之間的固定對話與檢討機制,我覺得有一就有二,有二就有三。如果用集體自律取代個別業者的倫理委員會,或是公評人制度,我認為這是效果比較好的作法。

 

全文轉引自:http://www.fej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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