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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6/卓越新聞獎基金會/卓新論壇/NCC的關鍵角色】

 

我簡單地說明自己曾在NCC兩年的想法,以及所看到的問題,基本有兩個論點可以談,第一個就是「撤換分流」,第二個就是公民參與,只要這兩個結構做好,事實上內容管制就可以大大地鬆綁。由於今天我們的公民社會還沒有成熟,還是需要法律的介入,所以我就從「撤換分流」的法律建構觀點切入。

 

「撤換分流」是NCC當時成立之後,蘇永欽主委所提出的構想,深獲我心。但接下來很多學界的好朋友,還有一些媒觀團體有些意見,認為NCC自廢武功。我認為這想法是完全錯誤的,假使不做「撤換分流」,而維持在換照時來撤照的話,那才是自廢武功,捨本逐末,同時會造成訴願失敗的國賠危機,這也是NCC發生過的。因為換照是一個商業機制行為、例行公事,怎麼會是毫無警告,沒有逐次的行政作為。如果突然就撤照了,對一個資金龐大的商業機制,這是很嚴重的問題。所以,「撤換分流」才是正途。

 

根據目前的廣電法、有廣法或衛廣法,對於罰則都有明確的規範,分成四個等級,以廣電法為例,在第四十一條分成「警告」、「罰鍰」、「停播」以及「撤銷執照」。假使我們真正實踐「撤換分流」,撤照絕對不是等到換照的時候來撤照,平時都可以為之。現在三法的雖然都有這四個等級的處份,但分別在廣電法第四十三條、有廣法第六十九條,以及衛廣法第三十七條都有同樣的「一年之內」的文字出現。

 

罰則一年為限 對業者警惕不足

 

「一年之內」是什麼意思?像廣電法第四十四條,有關停播有「一年內經處罰兩次,再有前二條情形者......」的文字,加上新聞局透過「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的行政命令,解釋為「如經警告後未逾一年,再有具備相同違法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始得裁處罰鍰。如已逾一年再犯者,仍應予以警告」。所以造成業者只要在一年之內不達到全部狀況下,爾後就沒事了。

 

講白的,我們目前廣電三法對於警告、罰鍰,停播,與撤照,都是以一年為限,做為處罰的依據,而不是以它的「執照有效期間」,這在立法上非常不對。我常舉高中生為例,像高中生叛逆期喜歡打架,記三支大過退學,你高一因為打架有兩支大過、兩支小過,沒關係,高二重新起算,再打。打完了沒關係,只要沒有三大過,高三重新起算。這是不對的,要以「在學期間」考評嘛,可是我們廣電三法與「執照有效期間」完全脫勾,而以一年為限。今天要力行「撤換分流」,必須要修法。

 

按照基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政府應該在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兩年內,依基本法的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之法規。我們第一屆在任期內就提出《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我特別要求把「一年」的相關規定刪除,回歸改以「執照有效期間」。我們NCC曾有個對聯,撤換分流是橫批,左右對聯是「該換就換、該撤就撤」。所以撤照不是到換照才來做的事情,是平時就要考評,像開車的累積計點一樣。

 

公民團體參與 緊盯媒體表現

 

第二點是公民參與。媒體的自律機制都在做了,這是公民參與的第一個步驟。但是我在NCC任內就主張這是不夠的,一定要把媒體內容管制完全放手給公民來決定,由公民團體參與媒體內容管制。公視曾經播出與情色有關係的節目,結果遭到民眾抗議。結果法官判定,收視率這麼高,表示大家也都可以接受嘛。從收視率來看community standard是可以接納的,所以今天媒體內容不是管制者說了算,要由公民社會來決定。內容是否合乎社會標準與規格。

 

我個人曾經建構「內容諮詢委員會」,做為公民參與內容管制的依據。今天任何媒體內容絕對不是NCC直接下手,而是透過「內容諮詢委員會」。「內容諮詢委員會」完全是公民團體組成,把官方代表完全排除,相關主管機關有意見就列席,但沒有參與決議的權力,這是基本的原則。NCC委員製定草案時,有些人贊成我的觀點,有些人就沒有贊成。公民團體與專家學者的比例,我覺得公民團體的比例還不夠高。因為很多專家學者都有參與公民團體,因此公民團體的範疇不夠寬廣,所以要把公民團體放得更大一點。

 

第二點,草案裡仍舊把主管機關NCC委員放在裡面,這點我寫過不同意見書。雖然明文規定NCC委員不能參與決議,而負責召集與主持會議,我說這有問題。委員如果不召集,內容諮詢委員會就不開啦?多久召集一次?通常一個月吧,可是公民團體可以每個禮拜、每天開會,這與一兩個月開一次會,有極大不同的。當一個月開一次,就談大問題;每天開的話,問題越來越小,所以媒體不能犯錯,因為公民團體盯著你。

 

所以即使有內容諮詢委員會草案,但基本上我認為應該更往前走,真的完全交由公民社會,主管機關委員就不要參與了,由公民團體互推召集人,決定多久開一次會,而不是多一隻手,由NCC做召集人與主持人的角色。

 

我認為應把修法把「一年」拿掉,變成任何處份是累積的,以執照期間同軌進行,做法律性的規範。第二個就是把公民團體參與納入,以這兩軌談結構管制,會比較合乎我們的需要,而NCC就退居幕後,內容完全由公民社會決定。

 

全文轉引自:http://www.fej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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