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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09-11-09記者黃慧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將原「新聞」不得為置入性行銷,放寬為「新聞報導」不得置入性行銷,也就是新聞專題報導或談話性節目不受限。

 

NCC發言人陳正倉強調,新聞專題報導或談話性節目的置入性行銷,仍必須以自然方式呈現,不得過於明顯刻意。

 

陳正倉表示,考量國家發展和輿論現況,只規定提供純粹資訊的「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放寬深入的專題報導和談話性節目可以置入性行銷,是比較進步的法令。不過,對於之前NCC裁罰的節目,例如中天新聞「文茜的夢想驛站」仍照現行規定裁罰,陳正倉說,若是不裁罰,就是NCC有違職守。

 

NCC今天加開委員會議討論衛廣法修正案,對備受關切的「置入性行銷」議題,委員會今天訂出明確定義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行銷或宣傳,基於有償或對價關係,在節目中呈現特定觀念、商品、商標或其他相關資訊、特徵的行為。

 

而依照草案第10條,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其中包括播送有候選人參加,而且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的節目或廣告;播送由政府出資、製作或贊助以候選人為題材的節目或廣告;以及播送受政府委託為置入性行銷的節目、播送受政府委託但未揭露政府出資、製作、贊助的補助訊息的節目。

 

陳正倉解釋,政府置入性行銷絕對禁止,但若是政府出資贊助的節目,節目前後必須明顯揭露,而且有關候選人的部分是完全禁止。雖然除了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以外的節目可以進行置入性行銷,但修正案也明訂,置入性行銷時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物品、服務或誇大產品效果,並要依規定在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的訊息。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贊助與置入性行銷最大的不同在於贊助者提供金錢或非金錢的給付,但不介入節目製作編輯,不影響節目內容;置入性行銷則是提供金錢、物品或概念,要求置入特定情節,干涉節目內容或劇情。而就NCC的立場是鼓勵廠商贊助藝文活動和運動賽事。

 

不過,翁曉玲強調,開放商業的置入性行銷,並不代表以後大家就可以名正言順進行置入性行銷,而不受裁罰。也就是說,若置入性行銷違反第23條,刻意渲染產品功能,鼓勵消費者購買,或者置入內容與劇情脫節、不合理,仍要受罰。例如之前民視「娘家」的可樂畫面就是明顯、刻意地揭露產品。

 

NCC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並指出,如果明顯違反置入性行銷規定,可能涉及節目廣告化;而目前節目廣告化有16個認定原則,未來還將針對新聞、資訊型節目訂定相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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