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11-10記者林嘉琪、謝文華/台北報導】
學者憂置入性行銷 影響公信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將放寬「節目廣告化」規範!未來商業廣告可呈現在非新聞的戲劇與娛樂性節目,政府還能「贊助」深度報導、雜誌專題等;業界、學界及媒改團體雖多贊同放寬戲劇、娛樂節目可置入商業廣告,但對放寬政府可「贊助」新聞相關節目,則被質疑媒體環境恐淪為「職棒打假球」般惡果,電視媒體的公信力和節目品質都將受影響。
NCC指出,以往對「節目廣告化」的規範屬宣導式,將透過修正衛廣法,「看似放寬,但罰責更重」,明年初送行政院核定。
戲劇娛樂性節目 可置入商業廣告
NCC副主委陳正倉指出,新法規定政府絕對不得參與置入性行銷;新聞報導和兒童節目也不得置入性行銷。但政府可資助或贊助深度報導、雜誌專題及談話性節目,不過須在節目開頭或結束時,打上贊助單位的字樣logo。
陳正倉並表示,考量電視台和業者合作才可能生存,也將放寬專題報導和談話性節目可做商業性置入性行銷。但他強調,節目仍「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不能影響觀眾收看權益。
NCC舉例,先前遭裁罰的中天「文茜的夢想驛站」,就算新法通過,仍會依現行規定裁罰,主要是NCC對於情節不同與一再累犯的節目有裁量基準,會根據該電視台三年內的違規及裁處紀錄,決議如何裁量;初犯或一年內都沒違規者會先提出警告,一年內初犯,則開罰十萬元。
政府「置入行銷」與「贊助」如何區分?NCC委員翁曉玲解釋,「贊助」是指政府出資或提供物資,但不能干涉節目內容;「廣告置入」則指業者可能提供物品要求節目安排特定內容。有關置入性行銷的處罰,現已有十六項認定標準。
政大新聞系副教授劉昌德質疑,若開放政府「贊助」單一節目,政府好比「黑道」,節目主持及來賓,就像「球員打假球」般,萬萬不可。新聞報導本質是監督政府的「第四權」,接受贊助就不可能批判,也不能開放置入商業性廣告。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會長莊豐嘉也憂心,未來可能有愈來愈多節目假借新聞專題報導包裝廣告,衍生的副作用難料。
節目過度廣告化 每次最高可罰40萬
至於戲劇、娛樂節目,劉昌德認為,應要求節目前後揭露廠商,廣告頻率及時間也應有配套。
台北市影音製作公會榮譽理事長林錫輝則說,非新聞性節目可置入商業廣告是好的,現在觀眾水準愈來愈高,廣告浮濫,收視率也會很難看。
NCC傳播內容處長何吉森指出,修法後更清楚嚴禁政府進行對價關係的置入性行銷,但政府可以出資製作、贊助節目,前提是充分揭露訊息;而在商業性置入性行銷部分,贊助廠商不可影響節目內容編輯、直接鼓勵購買或誇大產品效果,否則依法仍可開罰。
何吉森表示,未來若是觸犯「節目廣告化」規定,罰金將會更高,每次開罰將原來的十到廿萬,提高至卅到四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