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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8/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新聞稿】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981118日第327次委員會議,審議「觀天下、鳳信、聯禾、紅樹林及永佳樂等5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下簡稱觀天下等5家系統經營者)涉嫌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討論案,衡諸「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之立法意旨、及處理黨政軍持股向採從嚴認定(直、間接均不得持有)的原則,且自成立以來針對同類案件之一致性處理模式,決議應依法裁罰觀天下等5家系統經營者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依同法第68條規定各裁罰新臺幣10萬元,共計新台幣50萬元;另考量比例原則及個案之情節,觀天下等5家系統經營者應於1年內就其股東有廣義政府機構持股涉及牴觸黨政軍退出廣電媒體立法意旨之疑慮,以適當方式予以排除。

 

NCC表示,921224日公布、同年1226日施行之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分別訂有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其中涉及之個案,經95519日第56次委員會議決議,考量整體產業現況、歷史因素及法規遵守,認為應予一致處理。該會前經調查程序並依前揭會議決議已正式函告持有黨政軍股份之各相關廣電媒體,給予6個月之改正期限,是以,各相關廣電媒體對於本會處理黨政軍持股採取從嚴(直、間接均不得持有)已然明確,且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每季陳報之股權結構資料亦切結絕無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及第20條之各項規定。準此,臺北市政府間接投資台哥大、台哥大復透過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台固投資份有限公司間接投資觀天下、鳳信、聯禾、紅樹林及永佳樂等5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之情事,以致觀天下等5家系統經營者該當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之法律構成要件,應依同法第6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處並要求限期改正。

 

NCC表示,參酌立法意旨,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4項規定:「...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其中有關間接投資之認定未限定轉投資之層數,與同條第2項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2條對於外國人間接持有股份之認定顯有不同,應係立法者就規範之目的性有意為寬嚴不同密度,兩者尚無從比附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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