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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11-21 記者施曉光、林嘉琪/台北報導】

 

未來民眾如果拉線偷接有線電視訊號,可能不再只是補繳費用了事,還要被科以刑責!

 

立法院院會昨通過將國民黨立委朱鳳芝等人所提的「有線廣播電視法增訂第74條之1條文草案」付委審查。草案明訂上述盜接行為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萬元以下罰金;相關不法業者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法律事務處長高福堯表示,把已受民法規範的「私接電視」放大成犯罪行為,各界應該審慎考量是否過當,而且司法院也曾表示,此舉若視為偷竊、判徒刑恐怕太重。

 

高福堯指出,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74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以2年之基本費用計算。」屬於民法損害賠償範圍,意思是當業者發現有民眾偷接電視,可要求補繳費用。

 

「私接線路,盜收節目電訊,偷看節目」是否構成犯罪,各界意見兩極。反對科以刑責者認為,有線電視台傳輸的「影音訊息」是電磁波的一種,不是刑法竊盜罪章所要保護的客體。

 

主張科以刑責者則說,視訊電波是以電能轉換成電磁波,是能量的轉換,應該屬於上述刑法中的「其他能量」,應負刑法準竊盜罪責。

 

在系統業者陳情下,國民黨立委朱鳳芝等人因此提案,指目前國內有線電視盜接戶占全台家戶總數約15%,高達114萬戶。電視系統業者認為站在使用者付費的角度,偷接水電得受刑法規範,偷接電視也應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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