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2009.11.2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條文草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

洽詢:

 

()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地址:臺北市仁愛路1506樓。

()電話:02-33432627

()傳真:02-23433636

()電子郵件:inuyasha@ncc.gov.tw

附件 》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

 

全文轉引自:http://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CBIT 的頭像
    CBIT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

    CBI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