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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0/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告】
主旨:預告修正「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第3項、第4項規定。
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條文草案(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cc.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
洽詢:
(一)承辦單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營運管理處)。
(二)地址:臺北市仁愛路1段50號6樓。
(三)電話:02-33432627。
(四)傳真:02-23433636。
(五)電子郵件:inuyasha@ncc.gov.tw。
附件 》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詳見附件)
全文轉引自:http://www.ncc.gov.tw/chinese/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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