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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2009-12-01余曜成】

 

     「動新聞」引發許多討論,這種非同步的線上短片,儼然成為通訊匯流下的顯例,究竟該如何看待與管理呢?

 

     在匯流的概念尚未形成前,我們會視平面媒體、電子媒體為兩種完全不同的閱聽物,並且不同形式的媒體之間也都自立門戶,少有合作關係;但是在匯流之後,不僅平面媒體透過網路而成為電子媒體的一環,同時不同媒體間的跨業經營與購併更趨明顯。其實在「動新聞」出現之前,聯合報系的聯合新聞網即透過記者或校園記者的攝錄,剪輯為新聞短片放在其「影音網」中,成為另一種「類電視」的型態。

 

     這類媒體的出現,其實對以往的電視新聞頻道而言,是一項新的競爭與挑戰;一來,電視媒體需要符合廣電三法的管束,一旦是頻道業者,須依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法向NCC申請執照,亦須符合黨政軍退出規範,如與系統業者的垂直整合,須符合有廣法上的結構限制,並且在內容部分也須符合廣電三法的管制。然而新型電子媒體的竄出,不符合頻道與節目的管理規範,也因此幾乎不須受到以上之限制,成為三不管地帶的影武者。

 

     通訊匯流底下另一最常述說的,就是不同平台上播放相同的內容時,究竟要否規範相同的問題。換言之,如果「動新聞」是在有線電視頻道播放,那麼在網際網路上的「動新聞」為何不需要與之用同一規範管理呢?

 

     參照目前國際潮流的歐盟匯流管制,其對於內容部分是採取《視聽媒體服務指令》的線性/非線性、有無編輯權來作管制上的區別。以本案例來說,傳統線性、具編輯權的電視節目是指頻道業者編排固定的時間播出之節目,由於其為大眾傳媒最重要的角色,因此受到廣電三法的各項管束。相反地,非線性、不具業者控制編輯的視訊內容為類似YouTube的影視,由於大眾可以自行上下載、篩選決定所要的內容,因此不受廣電三法管束,管制最輕。有意思的是,「動新聞」是非線性、業者具控制編輯的視訊內容,因此規管範疇可能是在上述兩者之間,該如何拿捏確實成為議題。

 

     目前北市以兒少法的違反媒體分級辦法來開罰壹傳媒,但若壹傳媒在其「動新聞」內容標示相關分級告示,而符合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時,相關單位還能用不適用的法規來管制嗎?筆者認為有關單位在執法時要特別小心,尤其當內容的提供屬於非線性時,並且檔案放置在非台灣的伺服器上,如貿然以電信法第八條來阻斷網路連結,這與對岸的金盾、綠壩有何差異?

 

     這其實就回到匯流下的內容管制。非線性視訊提供之業者或許更須強調其自律性,或是有關當局依照比例原則適度調整對業者的管束,但要避免與線性視訊提供業者有著類似的限制,才能防止有如對岸《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一樣,美意良善、管制過當。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WTO中心約用輔佐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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