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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9-12-02記者譚淑珍】
公平會今(2)日委員會,將討論台灣大與盛庭、凱擘及其控制的12家有線電視系統的結合案,由於台灣大與凱擘結合後,將改寫有線電視生態與版圖,不僅影響市場競爭型態,也對消費者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因此,預料即使公平會不禁止雙方結合,也會附上「很多、很多」的附帶條件。
依據公平法,事業申報結合只有「不禁止」與「禁止」,過去,公平會裁定禁止事業結合的理由,是因為事業在結合後,已經達到獨佔事業的定義,而且對進入市場造成障礙;在公平法中,獨佔事業的定義是:一事業在特定市場占有率達50%;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占有率達6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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