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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2009-12-03譚淑珍/台北報導】

 

台灣大哥大與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凱擘公司結合案,公平會昨(2)日委員會議決議,以附加10項負擔的方式,不禁止其結合。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指出,台灣大如果沒有落實這10項附加負擔,公平會依法可取消這項結合案。

 

公平會指出,同意台灣大與凱擘結合案的原因有三:1.可突破過去中華電信長期主導電信基礎網路的市場優勢地位,促進寬頻網路服務市場的競爭;2.可以促進有線電視數位化發展,有益於視訊媒體產業發展,並提供消費者多元的選擇;3.可整合行動、寬頻及有線電視資源,提供創新數位匯流服務,有益於數位匯流產業發展與競爭等的各項整體經濟利益。

 

不過,這項結合案,周雅淑指出,在有線電視系統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上,有造成市場閉鎖、增加其他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困難度等限制競爭的疑慮,所以,公平會以附加負擔方式,以消弭可能產生的不利益。

 

10項負擔中,較為特別的是,公平會要求台灣大與凱擘,在3年內履行3項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的事項:1.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系統網路的雙向化建設;2.落實建構電信、有線電視網路與服務之「標準開放網路平台」、「用戶終端匯流介面」及「客戶服務匯流平台」等有利於數位匯流之開放式共通平台計畫;3.於寬頻上網服務市場,提供相對於現有主要數據通信接取服務經營者(ISP),較有利的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交易條件參與競爭。

 

公平會還要求,1年內,台灣大必須處分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其中一家有線電視系統的全部股份;3年內,不得指派代表擔任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等職務。

 

特別針對紅樹林,周雅淑說,是因為台灣大擁有的紅樹林股權,雖然目前只有約29%,但其他逾70%的股權是以信託方式擁有,為了防範有一天股權再信託回來,就會踰越廣電法不得超過1/3的規範;而要求1年內處分其中任一家有線電視全部股份,也是基於同樣的理由。

 

公平會並要求台灣大在3年內,每年要將相關資料送公平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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