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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 2009-12-02記者周品均】

 

針對台灣大哥大與盛庭、凱擘公司及其他12家有線電視系統結合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決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10項負擔,但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指出,此項結合案對行動通信服務及固定通信服務市場影響輕微,然而,對於有線電視系統服務市場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市場有部分限制競爭疑慮,對於數據通訊接取服務市場有促進競爭效果。

 

針對台灣大與凱擘結合一案,公平會表示,審查過程中參酌相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及業界看法,多持對整體經濟利益有貢獻的正面看法。

 

因此,公平會決議不禁止台灣大與凱擘的結合案,但以附加結構及行為管制的必要負擔方式,消弭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狀況。

 

公平會決議附加的10項負擔包括,台灣大與凱擘結合後,在有線電視市場市佔率達33.4%,些微超出市佔不得超過1/3規定,應在1年內處分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全部股份。

 

另外,為增進消費者收視節目選擇自由,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將台灣大應積極完成有線電視數位化及有線電視系統網路的雙向化建設,落實建構電信、有線電視網路與服務等,列入10項附加負擔。

 

公平會委員周雅淑表示,台灣大若未落實10項附加負擔,公平會將取消不禁止與凱擘結合案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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