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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9Nownews╱記者楊伶雯/台北報導】

 

東森得易購對28家系統台的假處分案,經東森國際、森森百貨提出抗告,在31日經法院同意以提供3000萬元反擔保撤該假處分裁定,原本以為很快可以讓U-Life復播,不料卻發生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拒絕核發撤銷假處分的執行命令,造成U-Life復播日期無法確定,森森百貨董事長廖尚文9日指出不排除要求國賠。 

 

東森國際指出,「得易購以所謂非法蓋台理由誤導台北地院對28家系統台裁定之假處分案,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於今年31日接獲法院同意以提供3000萬元反擔保撤該假處分之裁定後,即依法向法院提存所提存3000萬元擔保金,並據以向台北地院執行處申請核發撤銷原假處分執行命令,不料,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卻於年32日發函要求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於7日內提出聲請供擔保撤銷假處分確定證明書」。 

 

東森國際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2項及立法理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801號民事裁定意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28號結論及司法院頒(96年版)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394頁等法令及實務慣例觀之,債務人依民事法院之裁定提供反擔保後,執行法院應立即撤銷假處分之執行命令,毋庸等待反擔保裁定之確定,此亦為現行各法院執行之準則,為什麼司法事務官可以不理」? 

 

東森國際質疑,司法事務官見解特異,戕害司法正義?東森國際說,「對於原假處分之裁定在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皆提出抗告之情況下,並未同樣要求得易購提出假處分確定證明書,反而是快速的核發執行命令」。 

 

東森國際指出,「在NCC審查系統台營運計劃變更的過程中,於99117日(星期日)不當發函要求NCC給予「適當之協助」,經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提出異議後,始於99122日再發函NCC撤銷該函」。 

 

東森國際強調,「司法事務官於9934日片面通知得易購代理人前往執行處詢問『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與536條效力有何不同』,不但枉顧聲請人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之權益及法律意見,而且其在執行得易購供擔保後之假處分前並未通知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表示意見」。 

 

東森國際進一步說,「得易購於99226日(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於9931日始收受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之民事裁定)即發函法院提存所,要求不得接受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提存,並提出抗告,且於99225日向執行處提出聲明狀要求不得核發執行命令,惟提存所顯然不同意得易購之見解而准予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提存,司法事務官卻漠視此一事實,仍執意要求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提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之確定證明書」。 

 

東森國際強調,「視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裁定意旨、高等法院座談會結論、及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等如無物,是否有違司法正義」。 

 

東森國際指出,「得易購以不實資訊誤導法院裁定假處分在先,再以承諾NCC及系統台會依使用者付費原則,支付上架費為手段,達到其騙取自9917日迄今,毋需付費卻可生意照做之目的,不論司法事務官究係受到矇蔽或別有用心,若拒絕依法核發撤銷假處分執行命令,無異助長玩弄司法歪風,不但嚴重傷害司法威信,對於東森國際及森森百貨7萬多股東之權益因而受損,亦應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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